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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时间:2021-02-02 08:38:1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南京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今后南京市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缴费周期工伤保险的实际缴费、使用等情况,核定下一个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费率最高上浮50%,最低下浮50%。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南京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在我国,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不同而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南京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费率依次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如煤炭、矿山等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较高,玩具、服装等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较低。

  实施浮动费率后,安全生产情况好的企业,在达到一定标准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可将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以达到奖励作用。对于安全生产状况差、工伤事故多,特别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现状提出警示后,仍然对事故隐患不予排除,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则以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办法来达到惩罚目的。

  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周期内如出现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10人的,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0%的情况,在下一周期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因工死亡人数大于等于3人小于10人的,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下一周期费率可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现象,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南京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缴费不满两年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缴费或实行浮动费率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拟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八大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从0.2%到1.9%不等。其中,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核定其下两个社保年度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应当浮动的缴费费率。相关部门表示,安全生产状况也纳入考虑范围,将设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及“红黑名单”。

  浮动费率调整周期为两年

  按照征求意见稿,佛山市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其中,佛山市首次适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时间为今年7月1日。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调整周期为两年,首次浮动时间为明年的7月1日。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核定其下两个社保年度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月份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核算其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然后按照本办法核定其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设立“红黑名单”

  佛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除了受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影响外,安全生产状况也纳入考虑范围,并设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及“红黑名单”。

  按照征求意见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企业,在其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一级企业,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两个费率档次。

  此外,被列入佛山市安全生产“红名单”满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档次;被列入佛山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原确定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两个档次,相关浮动因素由安监系统审核。也就是安全生产做得好的企业相对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存费越低,反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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