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务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16全文

时间:2017-08-15 编辑:俏媚 手机版

  2016年9月1日起,《泸州市公务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两年。这是记者从12日召开的市政府七届第88次常务会议上获悉的。

  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同一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机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全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或《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待遇的工伤人员,应先申请伤亡抚恤待遇,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与伤亡抚恤待遇相同性质的项目不重复享受。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区管理的原则。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局承办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管理服务工作。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三、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劳部[2003]29号文规定制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支付。

  六、工伤认定

  (一)工伤性质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机关、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县、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

  伤认定申请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工伤认定申请由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县、区劳动保障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30日内对伤亡性质提出书面建议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认定结论。对县、区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情况复杂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直接审核调查。

  (三)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时限等按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能力鉴定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条例》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负责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二)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组织伤残职工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体检诊断,并将有关病历及体检资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专家评审综合鉴定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职工因工负伤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费用、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季度进行一次伤残等级鉴定,各县、区于每季度末月25日之前将鉴定病历及体检资料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八、工伤医疗待遇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工伤,参保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含旧伤复发医疗费),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200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支付。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单位支付。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伤残人员以及5-10级已退休的伤残人员,用人单位可按泸州市上年度工伤职工的平均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医疗费给社会保险局后,这部分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工伤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参保工伤职工转外地治疗,需经管理地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特诊转院证明,并经当地社保局批准后,医疗费按规定由基金支付。未办理转院手续的,其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公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参保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保险基金按国产普通型标准支付第一次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程序和办法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同。

  十、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然符合护理条件的,依据其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从鉴定结论生效的次月起,以泸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解决。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泸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发。

  十二、2004年起,市、县区社会保险局按工伤保险当年应收基金的5%提取储备金,用于重特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局存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十三、建立工伤保险统筹调剂金,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及调剂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过去我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