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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工伤保险新规定解读

时间:2021-01-24 17:02:07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5年清远工伤保险新规定解读

  建筑业是农民工最集中的行业之一,工伤风险高、工伤维权难。记者日前从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及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切身权益,清远市建筑领域企业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建设单位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一次性到属地地税局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取得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项目参保证明将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要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据介绍,实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之前,我市有148个建筑企业为相对稳定的职工1509月人次参加社会保险5个险种(含工伤保险),今年1至10月份共缴纳工伤保险费21281元,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4366元。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梁思在发布会上介绍,今年,我市转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实际,提出清远市的贯彻要求。《意见》规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参保、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实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后,由建设单位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一次性到属地地税局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费用,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涵盖整个工程期。如项目工程总造价是 5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期为2年,则2年期间的该工程建设单位只需在开工前到地税局一次性缴纳5万元的工伤保险费即可。

  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缴费的次日,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完工时间为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公共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是责任主体,负责办理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事项;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的,该专业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并负责办理职工的工伤保险事项。

  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保险费率统一下调10%

  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压力,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之日止,我市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已参保单位,以今年7月已经进行浮动核定的在征费率为基数,统一下调10%;新参保单位,按以下费率征收:一类行业0.45%,二类行业0.9%,三类行业1.8%。

  因此,对于非建筑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问题,我市目前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三类行业分类,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 2%,每年根据每个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率核定该单位是上浮、不浮还是下浮,上、下各可以浮动二个费率档次,核定后于每年的7月份实施浮动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按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不缴费。如某单位有职工1000人,9月份平均工资为4500元,则9月份的工资总额为450 万元,属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本来月应缴费4.5万元。7月份核定后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即按0.5%的费率缴费,浮动后9月份实际缴费为 2.25万元,本次阶段性下调10%的费率后,10月份起只缴2.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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