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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1-04-03 18:14:2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东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东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一、东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东莞市辖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石碣、石排、企石、石龙、茶山、寮步、松山湖科技园产业区、虎门、厚街、沙田、大朗、长安、大岭山、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东坑、塘厦、清溪、凤岗等镇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各镇区社保分局负责各镇区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赔付等工作,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赔付等工作由用人单位登记的住所所在地社保分局负责。

  二、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10、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14、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15、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6、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18、职工受伤符合上述第1至第17项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或者吸毒的;(3)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故意犯罪”的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三、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5、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6、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工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供责任认定书。如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可到工商局查询);

  10、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具体参见《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

  五、职工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资料

  实践中存在职工因工伤事故受到伤害后,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而不申请工伤认定,亦不配合职工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职工或家属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向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工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机读资料。

  六、劳动能力鉴定

  1、何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伤职工的治疗结果,决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家属应在工伤职工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分局提出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职工或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病历资料:诊治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检查结果、X光片、CT及MR片等资料;

  (5)工伤职工本人4R伤情照片1张(评残时在鉴定机构拍摄);

  (6)其他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社保分局经审查,工伤职工已治疗终结,且申请资料齐全的,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发放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俗称介绍信),工伤职工持介绍信到下列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位于万江区谷涌107国道西路二巷16号,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服务镇区为全市所有镇区。

  (2)常平鉴定点:位于常平镇常东路陈屋贝村公交站处,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二,服务镇区为常平镇、清溪镇、塘厦镇、凤岗镇、谢岗镇、樟木头镇。

  (3)大朗社保分局鉴定点:位于大朗镇升平路71号,服务时间为星期三,服务镇区为大朗镇、横沥镇、东坑镇、寮步镇、黄江镇。

  (4)石龙社保分局鉴定点:位于石龙镇黄洲京瓷北路14-3小区,服务时间为星期四,服务镇区为石龙镇、企石镇、桥头镇、茶山镇、石排镇。

  (5)长安社保分局鉴定点:位于长安镇体育路育才街社保大楼,服务时间为星期五,服务镇区为长安镇、虎门镇。

  七、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单位

  1、职工经劳务中介机构介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伤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偿;

  6、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八、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1、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石碣分局支付。

  2、康复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且符合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的伙食费,按东莞市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

  4、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到东莞市外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东莞市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

  5、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二)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性待遇

  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2、二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3、三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4、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个月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5、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个月工资,合计78个月工资。

  6、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个月工资,合计64个月工资。

  7、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6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工资,合计44个月工资。

  8、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工资,合计30个月工资。

  9、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工资,合计19个月工资。

  10、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工资,合计12个月工资。

  (三)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90% 由社保基金支付;

  2、二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85% 由社保基金支付;

  3、三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80% 由社保基金支付;

  4、四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75% 由社保基金支付;

  5、五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70% 由用人单位支付;

  6、六级伤残: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60% 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一级护理:护理费按东莞社会平均工资60%由社保基金支付2、二级护理:护理费按东莞社会平均工资50%由社保基金支付

  3、三级护理:护理费按东莞社会平均工资40%由社保基金支付

  4、四级护理:护理费按东莞社会平均工资30%由社保基金支付

  (四)一次性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非东莞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级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的9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108个月工资;

  2、二级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的85%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102个月工资;

  3、三级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的8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96个月工资;

  4、四级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75%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90个月工资。

  (五)一次性护理费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非东莞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1、一级护理费:以东莞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72个月工资;

  2、二级护理费:以东莞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60个月工资;

  3、三级护理费:以东莞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48个月工资;

  4、四级护理费:以东莞社会平均工资的30%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合计36个月工资。

  九、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3616元)20倍计算,合计6723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 40% ,其他亲属为 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十、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十一、职工入职不足一个月发生工伤,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对于入职不足一个月甚至入职几天即发生工伤的,如何确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实践中如存在几种处理方法:1、按劳动合同确定本人工资;2、参照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参照本单位同种岗位职工工资;4、参照东莞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

  十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因受益人是职工,职工发生工伤时意外伤害保险金由工伤职工享受或由其遗属依法继承,工伤职工或其遗属领取的保险金不能折抵工伤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未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十三、申领工伤医疗待遇应提交哪些资料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应及时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领工伤医疗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费用等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医疗待遇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书1份(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1份(复印件);

  3、一寸免冠照片1张;

  4、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CT、X线等重要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

  6、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病历簿复印件、社会保险专用处方联原件或电子处方清单原件;

  7、需安装假肢或康复器具的,提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假肢或康复器具装配发票;

  8、申领人银行账号资料;9、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四、申领工伤补偿待遇应提交哪些资料

  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补偿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书1份(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1份(复印件);

  3、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1份;

  4、一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5、六寸残情彩照1张;

  6、工伤职工本人银行账号资料;

  7、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工亡职工遗属领取工伤待遇应提供哪些资料

  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书1份(复印件);

  2、工亡职工身份证1份(复印件);

  3、一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4、工亡职工《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亡职工关于身份、户籍的证明材料原件;

  6、工亡职工近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7、工亡职工本人及亲属的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8、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原件、近期六寸全身生活彩照每人1张;

  9、供养亲属本人银行账号资料;

  10、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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