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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策建议论文

时间:2018-08-04 08:03:47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策建议论文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且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2010年12月人社部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颁布的《关于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标志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今年是实施“同舟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5年4月21日人社部对全面推进“同舟计划”做了安排部署,福建省也于4月27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拉开了全面实施“同舟计划”的帷幕,该“计划”预计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本文旨在如何更好地开展“同舟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策建议论文

  一、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

  目前各地区开展此项工作进展参差不齐,有些地方开展的较好,有的则停滞不前,以南平市顺昌县为例:从2011年至今顺昌县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参保累计8户,参保人数1765人,其中2015年当年新增户数人数分别为5户1358人;总体上虽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参保率低、政策宣传不到位、职能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辖区内建筑项目数量不清、相关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够,信息资源未实现共享,执行力度有待于增强等问题。

  二、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因素

  (一)信息不对称,部门间配合未形成合力。要想做好这项工作首先需要多部门联动,涉及人社、建设、地税、安监、工会等多个部门,其中主要是以人社部门与建设部门间配合为核心,目前仅靠人社部门下设的社保经办机构单独运作,执行力度不够难以打开局面,且各部门的信息也相对封闭,没有实现信息互通,也不利于政策的执行。

  (二)操作系统不配套,不便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存在着流动性大,人员变动频繁且用工不规范等特点,由于目前社保经办机构无配套的操作系统可实现对参保对象进行动态实名登记管理,只能是靠手工申报参保人数进行增减变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保经办机构难以有效的识别其是否为参保对象;如何做到既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又能确保基金安全仍是一个目前急需解决的难题。

  (三)政策执行上存在漏洞。实施按工程项目参保全覆盖,关键在于是否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目前有些地方的建设部门在为企业核发施工证或开工许可证时仍未将参加工伤保险设为前置条件,就无法从源头上杜绝部分施工企业钻政策空子,逃避应尽的参保缴费义务,单靠企业自行申报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是不现实的。

  (四)政策宣传还不够到位。建筑项目中的一线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参保意识淡薄等特点,如何让每个人都能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提高政策知晓率,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经费和人力的投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三、对策和建议

  (一)通力合作增强政策执行力度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建议由当地政府牵头,强化相关部门间沟通协调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如: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由建设部门定期向人社部门定期通报当期新增施工项目,人社部门则定期反馈实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等;还可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列入相关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总之应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人社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施工现场定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现场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多方面宣传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企业及其职工能及时了解政策,不断增强参保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

  1.人社部门可会同建设部门摸清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和本年度新开工工程项目数,通过劳动监察、签订劳动合同等方法,督促已开工和准备开工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部门对于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认真落实将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当地新建施工项目名单,同时督促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时到工程项目所在的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总造价及规定的征缴费率计算出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金额,并督促企业按时到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引导企业及时提供参保信息登记所需证照表以及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信息,并做好相应人员增减变动;

  3.地税部门具体负责将工伤保险费征缴到位后开具税务发票;

  4.最后由建设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已缴纳工伤保险税务发票或社保中心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加大查处力度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在如何更好、更快的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均负有不同职责,任何环节履职不力都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人社、住建、安监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对违法施工、非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予以查处,才能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权益能落到实处。

  (五)加大工伤保险经费投入,加强平台建设及经办管理服务。各级政府在将工伤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同时,还需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的投入,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应根据工程项目参保和建筑企业用工管理的特点,开发与之相配套的操作系统,不断提升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参保及享受待遇开设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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