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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时限的说明

时间:2021-02-19 15:08:44 公积金 我要投稿

四川南充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时限的有关说明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填发之日起一年内)或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下同)。

四川南充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时限的有关说明

  提取额度为: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二)《房屋所有权证》填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以上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实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每年实际还款本息额。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未完全清偿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时间为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一年后。以后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每次提取金额为年度租赁费用超过本人和配偶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15%的部分,且家庭年度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九)、(十)项规定,可在重大疾病出院结账之日起一年内或重大灾难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或者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十一)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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