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须知
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须知
一、担保的对象、范围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并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各分中心、远郊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可以向担保中心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二)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二、担保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远郊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担保期限:全程担保,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止(以借款合同为准)。
国管分中心担保期限:阶段性担保,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并交付贷款人之日止(以借款合同为准)。
三、反担保
借款人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必须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本次贷款拟购房屋(国管分中心的贷款担保业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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