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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公积金新政策

时间:2021-06-16 19:57:49 公积金 我要投稿

2017年沧州公积金新政策

  今年,沧州市计划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8亿元,归集住房公积金39亿元,新增住房公积金建制企业450个,新增缴存职工1.2万人。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沧州公积金新政策,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2017年沧州公积金新政策

  1、缴存单位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三)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四)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六)人力资源类单位为与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或者补缴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缴存职工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

  (三)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业务关联单位

  业务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的;

  (四)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规定比例、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五)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一、有了失信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

  1、失信→纳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将失信行为记录上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办法》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应当将其直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通过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戒。

  2、缴存职工上榜黑名单→5年不得贷款

  《办法》规定,缴存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缴存职工贷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上榜黑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也纳入黑名单

  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办法》还明确,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在限制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3、黑名单这样“黑”,但是动态管理,鼓励修复信用

  依据该《办法》,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包括调查核实、审定告知、异议复查、信息披露。披露的黑名单信息包括: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缴存职工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公民身份号码等)、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惩戒措施起止日期、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办法》提出,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机制,鼓励有失信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主动修复信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信用修复,管理中心可视情况缩短惩戒期限或者免予相关惩戒。

  管理中心应当对失信行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在惩戒期内将失信行为整改完毕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惩戒期限结束后删除其失信行为信息。

  4、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规限期改正

  《办法》规定,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全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管理中心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给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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