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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该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时间:2022-07-22 04:51:16 求职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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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该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导读

求职者该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

  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信息?如果没被录用,简历又跑哪去了?

  案例1:信息安全意识较弱

  董女士求职时咨询了几家单位并投了几份简历。她说,自己最近已经向各大单位投出了不少的简历,但对于个人信息是否会泄露,她则没有考虑太多。

  “我也不知道用人单位如何处理我的简历,总之到现在还没有单位通知录用我,这才是我最关心的。”

  像董女士这样的求职者不在少数,他们基本上唯恐用人单位对自己了解的不够,怕提供的信息不全面,而对信息安全则很少顾及。

  案例2:面试该说哪些个人信息?

  小张大学毕业已经1年多时间,一直在找工作,先后参加过四五家企业的招聘面试。招聘登记表须填写的事项或者考官提出的问题,有些是很好回答或填写的,而有些让人为难,甚至涉及到隐私问题。如果不填写或不作答,又担心说态度不好,导致求职失败。请问,在求职面试中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哪些个人信息?如果说假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编了解到:用人单位基本不会主动退回简历。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将个人简历保存一定时间,短则两三个月,长则一年以上,而以保存一年为多。但他们基本都不会主动退回简历,如需返还需要应聘者自行领取。尽管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用人单位都表示相当重视,但具体操作中情况如何则难以了解。

  专家说法

  “关于求职者在参加面试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披露哪些个人信息,法律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指的是单位享有知情权,但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

  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嗜好、是否单亲家庭、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

  求职者没有披露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能强求,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指的是单位享有知情权,但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

  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嗜好、是否单亲家庭、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求职者没有披露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能强求,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劳动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和第86条的规定,具体法律后果包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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