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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

时间:2021-01-24 18:47:15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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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最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

  篇一:最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 - 东盟自贸区对中国地缘战略的影响

  【摘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运行对我国具有战略意义,对我国的地缘经济利益和东亚区域竞争造成重大而复杂的影响。以自贸区战略为依托的国际竞争越来越区域化和综合化,对我国在东亚地区的地缘战略有着深远影响,我国应将自贸区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自 201年 1 月 1 日起,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下文缩写为 CAFTA)已经正式运行了三年多,这是世界上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第三大自由贸易区(下文缩写为 FTA),它的创建和运行意义重大。CAFTA 不仅会促使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发展实现 双赢 ,有助于这一地区尽快从金融危机中复兴,而且对于整个东亚地区的一体化也是个有利的契机;它不仅影响了我国在东亚地区的地缘经济关系,而且对我国的宏观战略和国家利益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将主要从地缘经济学的视角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现代地缘政治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是地缘经济学,即从地缘视角将经济事务与政治事务相联系,研究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取代军事对抗和政治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主轴的理论,成为地缘经济学的主体理论。[1]164在这里的 地缘 概念其实是指民族国家以国家领土作为地理含义上的竞争单位。可以说,地缘政治学家研究的是宏观地理概念上的国际关系,而地缘经济学家研究的是微观地理概念上的国际关系。[2]402地缘经济学理论的着眼点并不是单纯的国际经济问题。它试图从地缘关系的视角来探讨特定地理空间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及政治利益的互动,并为各国的区域经济战略提供理论依据。它所研究的问题是,一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如何从地理的角度出发,保护国家的自身战略利益和制定区域发展战略。它所关注的主要是国家的经济利益、经济权力和经济安全。本文以地缘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研究CAFTA 对中国的宏观战略和地缘竞争的重大意义。

  CAFTA 对我国区域宏观战略的重大影响

  CAFTA 的建成有利于促进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内贸易,减少我国对欧美市场的过度依赖,推进我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避免因发达国家经济衰退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而严重打击我国的贸易出口,增强我国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并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CAFTA 将使中国和东盟结成一个统一市场,经济发展前景良好,并且双方实行优惠的投资政策,力促投资自由化,改善了投资环境,必将释放双方相互投资的潜力,也有利于增强发达国家的投资信心,更好地吸引区域外的国际直接投资。近年来,随着 CAFTA 的建设进程,中国和东盟的相互投资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中国对东盟的投资正以每年 6%以上的速度在增长,东盟对中国的投资也保持稳定增长。[3]13据东盟专家组估计,CAFTA 的建成将减少中国和东盟对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市场的依赖,积极促进区域外贸易向区域内的转移。双方自贸区的建设也有利于中国获得经济发展所急需的一些物资和资源。比如东盟国家贮藏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橡胶、木材和锡、铁、煤、镍、铜等矿物资源,使我国得以 近水楼台先得月 ,从而减轻了我国在国际能源和资源市场上面临的巨大竞争压力。这些将有助于减少我国对欧美经济体的过度依赖,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同时也可有效增强我国和东盟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有利于维护地区的和平和稳定,促进地区的蓬勃发展。

  CAFTA 是中国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有益尝试和良好开端。CAFTA 的成立带动并促成了日本、韩国与东盟之间、中韩之间的自由贸易谈判的波动效应,刺激了东北亚地区的经济合作,引发了东亚地区的一体化浪潮。一方面,CAFTA 有助于构建 中华经济圈 ,促进我国与东亚其他地区的经济互动增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对外开发和和平崛起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我国与东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又有利于双方应对北美、欧洲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贸易保护主义。CAFTA 的发展前景可能是整个东亚地区的一体化,届时将形成东亚、北美和欧盟三大区域间的地缘经济竞争,战略意义颇为深远。

  CAFTA 的建设将促进中国国内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涉及到三大政策体系: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PECO(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其一,CEPA、PECO 和 CAFTA 这三大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体系可以形成连接南部中国和整个东盟的经济大动脉,这是区域经贸一体化的崭新格局,并且这一经济现象越来越引人注目,经济效果越来越明显清晰,战略意义越来越不可忽略。[4]4其二,由于云南、广西等西部省区是中国面向东盟开放的桥头堡,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CAFTA 的建设将促进这些西部省区的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为其经济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有助于确保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功实施。而且,云南和广西是地处我国边疆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还关系到边疆的安全与稳定,关系到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其战略意义也不容小觑。

  CAFTA 在南海问题、能源问题和台湾问题等重大而敏感的地缘战略议题上,对于维护中国经济与政治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其一,有利于避免扩大南中国海争端,维护我国的海洋资源权益。中国与东盟的一体化建设,显然有助于双方在南海问题上缓解紧张局势,共同开发资源。其二,拓展我国资源的进口渠道,开辟稳定的国际能源战略通道。这有助于破解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资源和能源瓶颈难题,也有助于破解我国在海上能源通道安全上的 马六甲困境 。正是由于东盟国家扼守我国海外进口石油运输线的咽喉,所以与东盟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国和平崛起的地缘经济环境。[5]11其三,发展与东盟国家间的紧密友好关系,有助于钳制台湾的 南进战略 ,摧毁台湾当局 实质外交 的政治图谋,同时也向台湾展示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影响力,促使其积极发展与大陆的经贸关系。自从 CAFTA建成后,台湾与中国大陆的 CEPA 谈判开始有了新的进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CAFTA 对我国同日、美等大国在东亚地缘竞争的影响

  继 CAFTA 协议之后,东盟也启动了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自由贸易协议,并且还与美国修订了新的经贸合作条约,这既是东盟要在东亚合作中发挥领头作用的一贯战略的延伸,同时也是中国与日本、美国等大国在东亚乃至亚太地区存在地缘经济竞争关系的反映。

  CAFTA 对中日之间地缘经济竞争的影响。

  日本是世界经济强国,并力图成为亚洲经济的领头雁。日本在亚洲的作为,最集中体现在日本对东盟的政策方面。中曾根曾经说过 没有东盟的繁荣,就没有日本的繁荣 , 与东盟国家保持友好密切的关系 ,是 日本外交最重要的基本政策之一 。[6]50日本把东南亚地区看作其 后院 ,长期以来在东南亚发挥了很大的影响力,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率先走出与东盟建立 FTA 的跨越性步骤。

  但在受到中国首先与东盟达成自贸区协议的刺激后,也增强了与东盟的经济关系,并在 2015 年与东盟签署了《东盟与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协议》,拟于 2017 年建成东盟 - 日本自由贸易区。日本在亚洲的地缘经济战略目标是:在东亚实行以日本为领头的 雁行发展模式 ,实现以日本为主导的 东亚共同体 ,以抗衡来自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两大区域经济集团的竞争和挑战,从而也奠定日本在东亚地区的领导地位,以区域为依托实现日本的 世界大国 梦。

  中国和日本同为亚洲地区大国,为确保和扩大自身在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争取良好的周边环境,应对欧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有力挑战,中日两国都将亚洲作为依托,十分注重发展与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关系。所以,中国和日本的 FTA战略都将东亚列为首先考虑的对象。[7]62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中日两国在东亚地区的地缘经济竞争。

  日本是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从与东盟的国际贸易来看,日本比起中国来对东盟国家的影响相对更大;在对东盟的国际投资方面,日本对东盟的直接投资要比中国多得多;而在亚洲金融领域,日本与中国一直都在暗中争夺亚元的主导权,日本总以为自己应成为亚洲区域货币的整合中心。但是,相对于日本经济的增长乏力、影响力的逐步下降,中国经济长期以来的迅猛发展、国际地位的快速上升,都使得中国的'国际影响力要远大于日本,对于东亚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和对地区经济稳定和安全的影响力也更大。CAFTA 的建成,是中国在东亚地区的地缘经济战略的成功开端,必能挖掘中国与东盟贸易合作和相互投资的巨大潜力,实现双方经济飞跃发展的 双赢 ,从而增强中国对日本的地缘竞争力,增强中国在东亚地区的经济权力,并为中国在地区一体化中的主导权奠定坚实的基础。

  CAFTA 对中美之间地缘经济竞争的影响。

  美国虽然不是一个亚洲国家,但作为唯一的全球性霸国,其国家利益遍及全球,自然与东亚的地区性大国存在地缘经济竞争。美国的东亚 FTA 战略所采取的政策路径表现出三管齐下的特色。所谓三管齐下,指的是美国根据对象国的差异,分别采取双边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双边 FTA 以及亚太自由贸易区等三种不同的路径。[8]38此三种路径共同构成了美国的东亚 FTA 战略。而美国东亚 FTA战略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便是遏制中国。

  近年以来,美国在与东亚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开展双边贸易谈判或 FTA 谈判时,刻意绕开了中国,很显然,美国把中国看作是地缘经济竞争的对手。美国希望增强其在东亚的影响力,削弱中国因CAFTA 的构建而获得的先机,使自己仍然保持东亚的经济中心地位,主导东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美国仿照其在东亚地区构建的主要是防范中国的安全同盟体系做法,试图建立起与其类似的、在地缘经济上的对华包围圈。另一方面,美国还通过倡导开放的亚太自由贸易区和近年以来的 TPP 战略,试图干涉和控制东亚地区的一体化发展,防止出现一个类似欧盟那样的将美国排除在外的东亚一体化组织。鉴于美国的东亚 FTA 战略,中国既要努力争取自身在东亚地区的地缘经济利益,大力促进东亚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发展,增强东亚的相互依赖及国际竞争力;又要客观看待美国在东亚地区根深蒂固的影响力和难以替代的作用,积极与美国斡旋、沟通与合作,减少美国在东亚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负面影响。

  总之,放眼世界,全球性的 WTO 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而地区性的双边 FTA 却犹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世界经济呈现出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和相互竞争的趋势,各区域集团间的洲际竞争不亚于国家之间的竞争。当今世界,各大国都以 FTA 战略为依托,形成战略上的同盟或依托的区域集团,国际竞争呈现出区域化、综合化和复合化的发展态势。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政府也应将 FTA 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重视 FTA 战略的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CAFTA 的建成就是我国区域一体化战略的初步体现。CAFTA 的建设和发展,对中国的地缘经济利益和宏观战略将产生重大影响,以 CAFTA为依托带动整个东亚地区的 FTA 发展,有助于增强中国在地区一体化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增强中国在东亚地区事务中的话语权和领导权,也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区域环境,从而为我国的和平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周边环境。

  参考文献

  [1]王逸舟。国际政治理论与战略前沿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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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建平,李肖祎。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进展情况、问题和展望[J]。经济研究参考,2015(1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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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徐梅,赵江林。中日两国 FTA 战略的比较分析[J]。日本学刊,2015(6):52-64.

  篇二:最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经验与借鉴:日本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

  摘要:无论是产业政策,还是竞争政策,它们都是国家依法干预经济、促进发展的措施和手段,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同属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差异是很明显的,甚至两者在政策内容和具体实现途径方面都存在冲突。如何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方面促进协调与融合,日本经验给我们提供了诸多有益借鉴。

  作为竞争政策核心内容之一的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紧密,它们共同调整国家经济活动、规制市场健康发展,特别在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水平、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日本战后经济迅速恢复与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的处理,日本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令人瞩目,这两者的政策内容在不同政治背景、经济环境下的博弈、变迁都围绕着日本 经济宪法 地位的禁止垄断法展开,在实质上反映着日本经济政策的此消彼长。在日本经济转型、发展、扩张过程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始终维持着一种紧张、矛盾,甚至对立的关系,如何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共同纠正 市场失灵 、推进经济高效增长,日本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实践与做法值得借鉴,其经验演进对我国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年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但同时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为避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产业调整措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搭配模式是否恰当,直接关系着这两者之间的实施效率,我们应借鉴日本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优势特征,充分发挥 政府之手 和 市场之手 的相互协调补充作用,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日本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基本经验

  政策创设的因时制宜

  年至50年代中期是日本二战后经济恢复期产业政策主导与竞争引入时期。日本1945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但该法并未真正得到实施。 1953年《禁止垄断法》的修改,放松了对卡特尔的限制,制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大量卡特尔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如中小企业卡特尔、不景气卡特尔等。在 发展至上 的高涨信念和经济形势下,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法规为特定产业的较快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日本政府干预经济合法化、合理化。日本的 经济赶超战略 使得竞争政策日益处于次要地位,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成为日本经济政策追求的核心目标。

  世纪5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初的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产业政策膨胀与竞争政策弱化时期。这一时期,日本提出 产业立国 的政策目标,政府强化了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竞争政策进一步趋于弱化,产业政策逐渐处于强势膨胀地位,明显贯彻的是竞争政策服务于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 经济高速增长期日本产业与竞争政策关系的核心是竞争政策服从产业政策,反垄断服从生产集中。 [1]日本卡特尔高涨,多数卡特尔集中在进出口企业和中小企业团体,卡特尔总数在 60年代均维持在200件左右,同时日本又出台了反垄断的新适用除外法规,如《纤维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等容许卡特尔的产业政策实施临时法。60年代中后期日本企业合并案件剧增,出现了许多影响反垄断法实施的大型合并案件,如1963年的三菱三重工的合并案,以及1970年八幡制铁、富士制铁合并成立新日铁,日本企业合并膨胀迅速到达顶峰。60年代日本政府在新的经济条件下主导着本国的新产业体制,建立了新产业秩序。该政策推进企业合并和产业重组,产业政策重点转向加强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规模扩张和调整产业投资而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最优化。

  年代至21世纪初期为日本产业政策逐渐受限、衰弱与竞争政策日益强化时期。70年代日本通产省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如1973年的《石油供需调整法》,1979年的《特定机械信息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7年日本反垄断法进行强化性修改,恢复了对垄断结构的规制、对于垄断状态严重限制竞争行为可命令转让部分营业、增加对卡特尔征收课征金的规定等。80年代日本产业政策法不断导入竞争和防止垄断条款,1984年制定的《电信法》将竞争机制引入电信部门,准许新企业进入电信行业。1991年日本反垄断法进行相关修改,对课征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实行期间进行调整,提高对违法卡特尔的处罚力度,1992年反垄断法对刑事处罚进行了修改,实行两罚制,同时大幅提高对企业的罚金刑。1997年《关于整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适用除外制度法》将28部法律中的47种卡特尔或废除或缩减了20部法律,35种卡特尔[2]。1999年制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整理的相关法律》,废止并缩小适用除外卡特尔范围。2015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为私人当事人禁令诉讼提供了合法渠道和法律依据。2015年日本反垄断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修改了征缴课征金制度,引入了宽恕制度和在刑事调查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并修改了听证程序[3]。于2015年1月4日生效的该次修正案增强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对核心卡特尔的打击力度,实施反垄断法的能力显著提高。

  政策实践的差异与融合

  在二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日本倡导重构卡特尔与追求市场竞争的经济派别斗争一直没停止过,矛盾冲突的结果并未出现赢家。现在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在日本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国际贸易、技术研究和创新、教育及中小企业中,产业政策对竞争政策继续会起到补充作用,但产业政策也不得限制公平自由竞争的发展,它们共同推动着经济发展与经济效率的提高[4](P131)。从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来看,公正交易委员会和产业政策的主要实施机关通产省之间长时间内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但是,经过几十年的磨合以及日本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现在两者之间已经达成一种合作关系[5]。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和产业主管机关共同发布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指南,以及通过实施一系列强化竞争和放松管制的措施,确立了两者之间及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法之间的共同管理、相互合作以及有机融合的关系,使产业主管机关和反垄断主管机关之间发生的不协调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6]日本反垄断法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逐渐在公共服务领域确立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限制竞争行为的权威性和优先性。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制定为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冲突提供了重要的协调路径。

  日本在不同发展时期采取宽严迥异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这主要反映了日本政府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同,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经济发展效率的促进、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等目标是日本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首要考虑的问题。

  日本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对其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日本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立法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国家偏重产业政策法,鼓励企业大型化,促进产业优化与升级,产业政策法的发展以反垄断法的弱化为前提。在经济成熟与经济高度发展时期,日本注重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协调,更重视反垄断法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反垄断法往往优先于产业政策法。在经济萧条时期,适时颁布临时产业政策措施,为解决危机奠定了经济基础,凸显产业政策法的地位与作用。21世纪日本竞争政策的重要性逐渐得到日本官方与民间的认可,产业政策法的规制作用日益 淡出 。在 原则自由,例外规制 经济原则指导下,逐渐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领域,强化竞争政策规制功能,大力促进市场机制的运行,最终实现了整个经济运行机制从产业政策 主导 向竞争政策 自律 过度,竞争政策日益成熟、高度强化。尽管日本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存在冲突,但这些冲突不是决定性的,不容忽视的是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融合。

  日本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差异及其原因分析

  政策之间的差异

  从总体来看,日本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与冲突。两者的调整手段存在巨大差异。

  产业政策的实施是行使国家宏观调控权的表现,其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常采用间接诱导、直接管制、行政指导、市场准入、信息发布等多种方式,具体运用财政、金融、税收、外汇、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以及发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管制、劝告等多种管理手段,其调整手段具有宏观综合性。而竞争政策往往采取单一的法律规制方法,运用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与价格机制,依据竞争法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其调控方式具有微观规制性和具体针对性。两者的作用机制不同。产业政策法主要调整政府与企业行为的关系,政府权力远大于企业和个人,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预倾向往往难以自我抑制,追求盈利的企业为了自身私利也常投政府所好或去贿赂政府官员以求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垂爱,通过产业政策法治可以约束企业和政府的行为,特别是限制政府权力于产业政策法的范围之内,而非滥用。竞争法主要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行为,市场中存在的 尔虞我诈 巧取豪夺 ,以及垄断或限制竞争等行为都是市场主体追求非公平的优势地位所致,明显违反竞争法律规则,应该予以规制实现市场的 有效竞争 。两者的价值取向存有偏差。 产业政策强调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反垄断法强调以市场为主导,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维持市场的竞争机制。 [7]以产业政策为裁断的主要依据和以竞争政策为裁断的主要依据,其最后所形成的判断性结果是完全不同的。竞争政策追求的核心价值导向为整体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和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稳固;产业政策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导向主要是通过政策倾斜对弱势行业进行扶持或对特定企业予以资助来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实现市场的差别待遇。

  政策之间差异的原因

  日本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不同导致这两者之间的差异[6]。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影响资源配置的强制手段,但两者的理论基础与依据不同。产业政策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市场机制固有的内在缺陷性以及经济后起国家的 后发优势 ,而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则为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以及市场存在的失灵。产业政策作为一种制度,一般与自由竞争制度不同,它是一种非市场的经济调控方法,其制定与执行总是由政府来干预或指令生产、交易、消费的市场产业结构来完成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经济赶超和弥补市场空缺。产业政策调整的是产业整体,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层次,它侧重于具体产业的发展,其通过支持某产业或企业来增强其竞争力。竞争政策是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以获得对资源配置最佳结果的制度安排,它是在市场竞争主导的条件下完成的。竞争政策调整的是微观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属于微观市场政策层次,其以维护和促进自由平等的竞争为着眼点,注重对市场结构或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修复市场机制之不足,确保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及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外,产业政策的含义、性质、法律地位、特征、基本原则、体系内容和竞争政策的绝大部分显然不同,这些基本概念内容的不同也是导致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存在明显差异的重要原因。还有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与格局的影响也是促成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存有差异的重要原因。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格局正在缔造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时代环境,国民所弘扬的 崛起、复兴 的历史情结正在培育着竞争性的心态和文化,一种赶超、跨越的思潮与实践正悄然风起,竞争性的国际环境正冲击着传统内向的非竞争性文化传统。对不适产业政策的反省和对先进竞争政策的诉求相糅合酝酿着对未来的期待,而产业政策规则的缺失和竞争政策诉求的非理性又会造成对现状的不满与对政策机制的冲击。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冲突与融合的进路反映了产业决策部门与竞争监管当局并未能对成本分担机制进行合理定位,缺乏科学合理的统筹,导致成本收益分担机制突破边界而引发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激烈冲突、博弈。

  日本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调及对我国的借鉴

  政策协调的必要性

  由于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各自的具体功能不同,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导致两者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因此,有限的竞争政策、竞争法律制度本身应该不断修改、完善与充实,同时还需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法与之相协调。日本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竞争政策为主导的市场机制与产业政策为主导的产业管制机制的共同作用、综合协调。竞争政策不能孤立存在,虽然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但仅靠竞争法的贯彻执行未必能发挥其最大效用。日本竞争政策的实施不能排除日本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同时采取合适的产业政策,比如对特殊弱势行业或者部门给予反垄断法的豁免,或者对某个特定地区或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等。

  在过度竞争领域或基础性非竞争行业部门比较合适采取灵活的产业政策,甚至允许鼓励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兼并或特殊的企业集中以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和高度垄断部门,应引入产业政策法的调整,消除市场进入或退出的障碍,增强市场竞争力。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是国家发展经济,依法行使国家经济管理的基本手段,它们之间不是此消彼长或非此即彼的关系,更不是谁代替谁的关系,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多种差异,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是相互支持、相互依存与相互补充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 拾遗补缺 的关系[8]。在执行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违反竞争政策的情况,并不能以产业政策代替竞争政策或竞争法代替产业政策法的简单方式,而应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协调与融合。

  政策协调对我国的借鉴

  首先,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须遵循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方向。日本1947年颁布的《禁止垄断法》打破了战前的集权控制和限制竞争体制,其完善的市场机制为日本随后顺利实施产业政策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都以市场机制为基本的指导方向,遵循政策优先性必须与经济发展状况或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的理念。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内容及领域的优先性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情景而由国家不断进行调整,而并非绝对武断地以优先适用竞争政策或产业政策为前提。既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不同时期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优先性问题,同时也要在考虑优先性的同时注意两者的互补性,避免两者之间的立法冲突。我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如公共利益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合理原则等,因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产业的差别需求可以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适时做出一定调整。

  其次,应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提供开放性的立法空间。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的一部分可作为反垄断法及其他竞争政策的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方式而存在,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情形的具体内容设计为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指明了路径。许多国家所创设的产业政策制度一般都以 不适用本法 的适用除外形式在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中得以体现,竞争法中,特别是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制度所创设的各种反垄断豁免规定,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提供了适度开放的法律空间 [9]。我国产业政策目标也应落实于竞争法的适用除外法律条款之中,这种豁免制度实质上为国家适时地修正、解释和适用其产业政策目标留下了诸多灵活性、便利性。适用除外制度的设计和考量,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除采取适当的适用除外法律范围外,还需考虑适用除外制度与中小企业促进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制度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在这些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中应为其留下合理的立法衔接空隙。

  最后,应妥善处理竞争执法机构与产业政策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自然垄断行业和法定垄断行业领域内适用竞争法应遵循 一般适用,例外豁免 [10],即一般采取竞争主管部门和产业监管部门共同对垄断问题行使管辖权,既要维护竞争主管部门权威性、一般性,又要保证产业监管部门专业性、特殊性,但并不排除产业监管部门对特殊具体事项享受专有管辖权,即行业监管机关对特殊行业事项的监管行为有权排除竞争执法机关的审查。在国家竞争执法机构和国务院的产业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一个沟通、协调和融合的实施机制是尤为必要的,竞争法主管部门与产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配置正是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互博弈、竞争和变动结果的反映。日本的通商产业省与公正交易委员会既对抗又协作的模式强调的是一种官民协调、官主导、民自律的协调机制,通过政府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相互制约来消除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冲突,该模式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部门分工合作的传统,可为我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实施机制的协调提供合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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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就业前景02-22

大连工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就业前景02-17

2017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大学排名一览表06-02

基于就业导向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论文05-02

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大学生推荐信05-25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的答辩陈述稿04-29

最新毕业论文写作基本步骤与建议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