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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时间:2021-06-21 10:00:18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诸多程序做出了重大调整,在辩护制度内容上关于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的确认、会见权及阅卷权的保障、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展等颇引人关注。但是在进步的同时其局限性也很明显。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完善程度还是从实践的影响来看,这部新刑诉法框架下的律师辩护制度仍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

  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现状

  1.提升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得以实现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辩护人的责任体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辩护范围得以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律师会见程序增设条款,会见权保障得以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4.律师阅卷范围扩大,阅卷权行使效果得以增强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不再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5.律师可申请调取证据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6.其他程序性权利的补充和强化,律师辩护权保障得以充实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此类权利包括控告权、申请权、意见权、被告知权、同时送达权等等。以上的变化还共同起到了一个非常好的作用——提升律师辩护的实效性。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律师辩护制度距离理性的状态和良好的预期尚存在差距。这种差距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本应删减或废除的制度予以了保留,同时意味着另一些本可增设的制度并未被认可,例如辩护律师的强制取证权;其二是一些本令人欣喜的制度性设计由于欠缺周全和细化的规范,使得其有种“看上去很美”但未必能顺利实现的遗憾,例如律师会见权的规范。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的保障了“三难”问题的完善

  1.“会见难”的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新的规定说明其他案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任何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学毕业论文与其进行交流。看守所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旧刑事诉讼法规定中,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者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新的规定使律师能够尽早的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为辩护做准备。

  2.“阅卷难”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从时间上来看,从审查起诉时起,律师就有权利查阅相关证据与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在时间上的宽松规定,使律师能够早一点做准备,对案件的了解也会更深入透彻。律师可以查阅的材料范围也有进步,范围有为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部分材料到本案的案卷材料,这就意味着所有的材料律师都可以查阅,律师掌握的的情况越多,对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就越有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还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条规定防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被隐藏,使所有的证据都能被律师所掌握。

  3.“调查取证难“的完善

  正如前面所述,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付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与之前相比,这是一个改进,是新增的条款,这对于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使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而不愿移送证据的情况不再出现。调查取证权对于律师来说,是律师在接手、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这一问题上有了很大的改进。律师通过有关机关调取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诉讼法的修改使律师获得了更多的权力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条款上的的规定突出了律师作为辩护人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与之前律师所处境况相比较,律师的地位明显有了提高。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其次,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证据方面,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律师可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发表自己的见解,甚至于有关量刑的问题律师作为辩护人都可以提出意见,改变了审判法官一家之言的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在这一条规定中,除了对律师提出要求。还包括了其他任何人,使律师不再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和态度。

  四、结束语

  总之,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次持久的、与时俱进大的修改。修改的内容而言、条文的变化方面来看,本次修改的进步是相当大的。法治建设是渐进的过程,一些条文的修改超过了学者原有的想法,这说明修改的过程虽然不容易,但法治的进步、法治的文明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大趋势,中国也将会适应这个大趋势,不断完善民主与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杨矿生.从律师视角看律师法修改对公诉的影响[J].检察日报,2008,(4).

  [2] 汪伟宏.论公诉人如何应对辩护权扩张带来的新挑战[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3,(4).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

  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法律的本质都是规范,法律责任则是对处理规范后果的规定。经济法责任,就是对违反经济法应当承担后果的规定。由此看来,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成熟、完善的经济法理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法责任理论。本文从经济法责任的涵义出发,探讨了其功能和目的,重点对经济法、经济法责任二者的关系进行了阐述。通过二者关系的探讨,将有助于对经济法、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深入理解,有利于经济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经济法,关系,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功能与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功能

  经济法责任是实现经济法价值体系的保障,其目的是保障经济法种赋予的各种权利,惩处违反经济法的各种行为,在行使经济法时若受到干扰或障碍,经济法责任可将这种障碍消除,以保障经济法价值体系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功能与目的是相互依存的,经济法责任功能的发挥是实现其目的的有效手段,法律责任功能是其强制执行力的有效体现,经济法责任功能主要是惩罚、教育和救济。

  1.惩罚功能:经济法最重要、最直接的功能就是惩罚。当出现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时,经济法责任就会依照相关规定给对行为主体实施惩罚,惩罚功能是保障法律顺利实施的必要手段。

  2.救济功能:救济是指将人、物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辩证地看待惩罚功能,对违法行为主体的惩罚,就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救济。救济功能就是保护遵守法律的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教育功能: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同时也可警示其他人,使之从中受到教育,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够进行自己约束,以免违反法律。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1.公益性。公益性是指经济法责任中的很多规定都是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的来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加以制定的。保障国家对本国经济的有效协调是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经济法责任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直接损害的行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实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维护。

  2.复合性。经济法责任不仅重视财产责任,也重视人身责任,具有惩罚性和救济性,经济法责任采用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多种责任形式,其形式具有复合性。

  二、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二者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产生基础是经济法,经济法的实施保证是经济法责任,因此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探析二者的关系不仅能更好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二者的主体具有统一性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在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过程中,所有依法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社会实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直接参与者,也是经济义务、经济权利的承担者和享有者,它是法律关系中最活跃、积极的因素。具体说来,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了管理主体(如国家、国家机关)和受管理主体(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法学毕业论文而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即是其主体,二者主体具有统一性。

  (二)二者的独立性关系

  法律部门,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本国的同类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总称,一般是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依据,法律部门的不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不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催生了经济法,在我国转型为市场经济后,我国的经济法才得以高速发展。由于市场经济中经常出现的市场失灵,会给经济发展、社会财富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经济法可有效预防市场失灵,并在市场失灵后及时对市场行为加以规范,所以经济法的独立性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它已成为了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是一个与传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相并列的、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在法理学界、其他法学界多数都不承认其独立性,但是在经济法学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立性,它应当是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二元性是二者共同的特点

  首先,责任主体具有二元性: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包括了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责任的发生是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的责任形式,所以具有双方责任的特点。其次,违法行为具有二元性:在实际的经济管理中,违法经济法的行为主体,不仅触犯了经济法,还会触犯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等。最后,法律后果具有二元性:违法行为的二元性就决定了责任承担的二元性。例如,同时违反了经济法和刑法的行为主体,该行为主体不仅需要承担违反经济法的责任,如罚款、吊销执照等,还要承担违反刑法的相关责任,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

  三、结语

  在经济法体系中,可将经济法责任视为独立的问题,经济法地位的不断提升推动着经济法责任的进步发展,同时经济法责任的发展也会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经济法责任的建设与发展是重要内容,它可有效调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1]徐孟洲,伍涛.论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与基本权义关系[J].理论月刊,2011(4)

  [2]徐天骥.关于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J].知识经济,2012(21)

  [3]赖翔菲.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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