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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时间:2021-01-27 20:10:50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根据2011年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所作的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强化了责任义务。《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3、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权益,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有: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55年4月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批准实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7月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配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部与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答》和《关于纺织工业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意见的通知》三个配套文件,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3年颁发的《女职工保健规定》,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1995年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4、女职工产假从现行90天延长至98天的依据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劳动法》也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相关调研发现,女职工普遍反映90天产假偏短,不利于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建议延长产假时间。为此,参照《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

  5、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女性生产前后是一个生理变化过程,分娩后,需要一段时间将怀孕后的生理机能变化逐渐恢复过来,这段时间的保护关系到女职工一生的健康,也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因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2002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据该条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晚育假作了相关规定。因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中规定的晚育假。

  6、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流产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妊娠。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前是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的是晚期流产。流产对女性健康影响很大,从怀孕到生育,女性体内的各个系统都会发生很多变化。十月怀胎,身体对此早已做好充足准备工作,而中途流产会使身体内分泌水平急剧下降,如果得不到休养调整,使身体机能慢慢恢复,对健康将是一个潜在的打击。因此,流产后女性同样需要休息调养一段时间才能康复。对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子女。

  8、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

  9、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10、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是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是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是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此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生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1、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280天。女职工怀孕后,体内各系统负担加重,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在劳动中获得特殊保护,以保证孕妇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根据《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1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是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由于胎儿的`生长发育,孕妇身体各系统会出现一系列相应的变化,若超越生理范围或孕妇本身患有某种疾病不能适应妊娠的改变,则孕妇和胎儿都可能出现病理情况。通过产前检查,能够及早发现并防治合并症(孕妇原有疾病如心脏病)和并发症(孕期后发生的疾病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及时纠正异常胎位和发现胎儿异常、确定分娩方式,对母婴健康有重要意义。因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3、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件岗位?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1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其工资如何支付?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且关系到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民族的繁衍和国家的持续发展。对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5、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6、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7、女职工产假期满工作是否有恢复期?

  产假期满后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18、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期。这期间是法定女职工给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间(包括人工喂养和母乳喂养)。《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9、为什么将性骚扰写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对方非自愿的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进行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损害对方尊严、名誉、人格,给对方心理造成不悦、压抑、恐慌、困扰等伤害。性骚扰作为性意义上的行为,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女性为最主要受害群体,它会给受害者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是造成心理伤害,使受害者有耻辱感、恐惧感、自我封闭和盲目依赖,害怕或者不信任他人;其次是使受害者性格发生转变,不愿与人交往;再次是影响受害者未来或现有的婚姻幸福。

  性骚扰对女性造成的心理伤害影响持久,为今后的生活埋下深深的阴影,已经成为当今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特别规定》对性骚扰进行专门规定,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女职工的行为。

  20、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生育子女,暂时中断劳动的女职工提供物资帮助的一项制度。其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可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健全,使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21、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社保机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实施按属地原则,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22、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4、什么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1)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是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25、生育津贴以何种方式支付给职工?

  生育保险自1994年实施以来,各地方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了生育津贴的支付办法,其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生育津贴按月划入职工银行账户;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女职工可向企业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或当地的社保机构咨询各地的具体办法。

  26、生育医疗费主要包括哪些?

  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因生育发生的诊疗费用,以及分娩并发症、合并症的诊疗费用;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7、生育费用如何结算?

  目前国家对生育费用的结算方式还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职工生育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定额标准结算,职工不再垫付诊疗费,并且实现了各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微机联网,生育诊疗费实行网上结算;二是由职工个人先垫付生育医疗费,然后将医疗费的收据、处方等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三是由职工个人先垫付生育医疗费,然后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职工可通过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咨询本地区生育保险的具体结算办法。

  28、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哪些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投诉?

  用人单位不执行《特别规定》,使女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女职工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同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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