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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教你如何维权!

时间:2021-02-07 19:54:09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教你如何维权!

  又恰逢3.15消费者权益日,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3.15”维权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都是我们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法律利器,重点提醒大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消法》著名的“退一赔一”改成“假一赔四”,并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在6个月内有“瑕疵”的,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自证清白,表明了企业商家正式走过了“换个马甲又是一条好汉”的时代。我们今天主要分析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1)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据介绍,新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由于整个过程费时费力,不少消费者无奈放弃。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疑虑,实现真正的公平;

  (2)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法律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综上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具体维权成功案例,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索赔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问题: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这种解决消费纠纷的方式,当事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自行协商。这种方式用起来最方便、及时,花费的成本也小,还不伤和气。实践中大量的消费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但是,它的不足之处是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参与,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协商或不执行和解协议,就行不通。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这种方式好处是灵活务实,程序简单、快捷,成本也不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这是最简易的一种解决消费纠纷的方法。但是,前提是当事人要自愿。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这种方式属于行政解决方式,它的特点是高效、快捷,有的行政部门还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工商局,物价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都会受理相应申诉及投诉,举报。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的特点一是自愿,即当事人是否将争议的案件提交仲裁机构完全是自愿的,并以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的方式来表明这种自愿。第二个特点是自主,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双方可各选一个仲裁员。第三个特点是终局性。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前三种方式比起来,仲裁的缺点是程序相对要求严格,花费的时间相对来说也较长。但是同向人民法院提诉讼相比,仲裁又有程序简便、结案快、费用开支少的特点。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一种司法手段,也是最具权威性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当事人如果不执行法院裁决,国家有权力强制他去执行。它的缺点在于,程序性特别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一步一步来;花费的时间一般来说比前面四种方式都要长,有时可能会拖延几年;另外,当事人还必须按照诉讼标的额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争议的金额越大,缴纳的诉讼费用就越高。

  可以说,这几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各有利弊,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但是,无论哪一种方式,我们的目标都是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被侵犯,尽可能的挽回损失,当然不论哪种方式,保留好消费票据和相关证据资料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资料证据将决定最终维权的结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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