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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打短工学生怎样维权

时间:2017-12-26 11:52:22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暑期打短工学生怎样维权

  暑假打“短工”几乎是大学生及高考毕业生的“专属”。暑期即将结束,问题也凸显出来,工期结束,由于没签合同,老板口头协议“作废”,学生迟迟不能拿到自己的酬劳,认为没签合同,自己的权益就无法保障,很多学生“自认倒霉”。还有一部分是签了合同,老板却赖着不给。这些暑期打短工学生怎样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城关法院雁滩法庭庭长卢凯。以案说法,没有签订合同只要劳务关系存在,老板就不能“耍赖”,要如数支付劳动报酬。

暑期打短工学生怎样维权

  案件

  暑假打短工没签合同钱真的要不回来吗?

  2015年7月,高考结束后,家住雁滩的孙丽就到离家不远的一家电玩娱乐城打起了暑期短工。由于孙丽和电玩娱乐城的老板认识,所以只是口头商量了按照天数结算工钱,当时电玩城老板和孙丽商量,每天支付孙丽100元劳务费,支付方式以实际工作天数为准。孙丽的工作就是帮助顾客解决在使用电玩过程中操作问题,也就是一名电玩服务员,这里的顾客主要是儿童。自7月15日开始,孙丽在这里“上班”,没有节假日。至8月10日,孙丽向老板提出结束暑期短工时,老板以孙丽在该店工作不满一个月,拒绝支付工钱。几经协商未果,孙丽将该电玩城老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该店老板支付工资2500元。

  城关区法院雁滩法庭审理后认为,电玩城老板与孙丽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合同,经审理查明,孙丽提供的签到表、电玩城工作人员证词及调取的相关监控等证据可以证明孙丽在该电玩城工作。经过法院调解,电玩城支付孙丽劳务费2000元。

  调查7成学生轻信口头协议忽略签合同

  8月中旬,记者对城关区暑期打短工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进行了为期10天的走访调查,发现近7成的大学生或应届高中毕生在做暑期工时轻信口头协议,忽略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您要点什么?”8月11日下午,在东方红广场一家快餐店里,记者遇见了暑期打短工的程凯,20岁的小伙子微笑着对顾客说。随后,他拿来菜单细心为顾客推荐店内的特色菜肴。

  这样的服务性工作,对于已经干了快2个月的程凯来讲,做的与店里的长期合同员工一样麻利。“我今年刚参加高考,暑假的3个月很漫长,所以就想出来打工。”程凯说,他已经被广西美术学院录取,暑期出来打短工就是想锻炼一下自己。8月15日要开学了,暑期短工就要结束。当记者问是否与该店签订了劳动协议,陈凯说:“老板承诺每月按2000元支付工资时,没有书面的协议”。

  8月13日,记者来到五泉山动物园游乐场,遇见一名商学院大三的学生孙杰明,他也是一名暑期工。他服务的娱乐项目主要是保护幼儿及儿童乘坐娱乐飞机、电动轨道车的乘坐安全。孙杰明是这个游乐场的“老”暑期工,该游乐场的老板告诉记者,每年暑假孙杰明都会来他这里干上10天左右,主要就是周六周天来,平常人少,也不用过来。当记者问询是否和学生签订用工合同时,该老板说:“大家都是熟人,签啥合同”。记者发现该游乐场暑期周末雇用的大学生至少有5人,都没有签订用工合同。

  记者在十余天采访了近30名学生暑期工,竟然发现有二十多名学生轻信老板承诺,没有与用工者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和约定。

  法官用法律来约束违法行为与信任无关

  “签订合同是对用工者和劳动者双方的保护。人与人之间不可缺少信任,但每一位公民都应懂得用法律来约束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这一点与信任无关。”卢凯说。

  卢凯提醒广大暑期打短工的大学生,打工要签订合同,这样一旦产生纠纷比较容易分清责任,损失容易挽回。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也同样要维护自身权利。简单的方法可以直接通过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上述两种方法相对要快一些,如果还不行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因为按有关法律规定:要证明劳动关系,按照“劳社部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暑期工来讲,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可以找几个“同事”给你提供证言或书面证词,法院可以采信。

  通过劳动仲裁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依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单位索取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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