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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咪职场维权必知攻略

时间:2021-02-28 11:26:54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准妈咪职场维权必知攻略

  “马上有娃”、“马上当妈”,在甲午马年的各种祝福声中,生儿育女成为许多步入婚姻殿堂的小夫妻们的第一心愿。不过,多数准妈咪们还是正在打拼的职场女性,除了应对“三期”(孕期、产期、乳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各种变化之外,还面临着职场中的种种压力。然而目前,侵犯“三期”妇女劳动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职场准妈咪们的孕期必修课。

准妈咪职场维权必知攻略

  近期,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在审理侵犯“三期”妇女权益的案件中发现,在准妈咪的职场维权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法律认识误区。对于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中的几个常见误区,姜婉莹法官在此将逐一解析。

  误区

  产检扣工资

  王女士怀孕后,需要定期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她是商场的销售员,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但是商场人力主管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所以将王女士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10天的,扣发当季度奖金。

  王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

  法官释法

  根据2012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姜婉莹认为,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该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应当予以纠正。

  维权提示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企业管理规定的逐步完善成熟,女职工在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误区

  吴女士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结婚蜜月期间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在怀孕两个月时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医生嘱咐吴女士休息半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就向公司申请两个月的产假。

  而公司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所以依照医嘱,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吴女士这半个月的工资。由于科技公司未给吴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遂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中,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姜婉莹法官认为,对于孕期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相应的.产假期间,在该期间内,工资应当照常发放。因此,此案中的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两个月的产假待遇,而科技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半个月的产假。

  由于科技公司未给吴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应当由该公司足额支付吴女士这半个月的产假工资。而科技公司仅支付吴女士半个月的病假工资的行为,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

  维权提示

  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产假期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误区也经常出现。在此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误区

  产前没产假

  谢女士跳槽进入了一家设计公司后,担任设计副总监一职,月工资标准7500元。去年1月初,谢女士怀孕。去年8月底,她在预产期前10天向设计公司申请产假。

  但设计公司认为谢女士尚未生育,而且并没有医嘱需要休息,因此不同意谢女士请假。谢女士多次与设计公司协商,最后设计公司同意让她回家休息,但此后不再同意向谢女士支付工资。

  2013年9月初,谢女士生下一个女儿。休完产假后,因设计公司未给她缴纳生育保险,又未发放产假期间工资,谢女士便以要求设计公司补发其产假期间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诉。

  仲裁委支持了谢女士的请求,裁决认定设计公司向谢女士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中就包括了产前10天的工资。设计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也支持了谢女士的请求。

  法官释法

  姜婉莹法官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的产假期间明确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显然,此案中的设计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前10天休产假,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的规定。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本案中设计公司既未给谢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又未支付谢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设计公司按谢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她支付产假期间的所有工资。

  维权提示

  女职工在产前能不能提前休假,也是女职工孕期权益保护中的常见问题。对此,许多用人单位包括部分劳动者都误以为:只有正常生育后,才能享有产假待遇。

  姜婉莹法官表示,上面的案件提醒广大的孕期准妈咪注意,在预产期前半个月请假的,依然可以主张产假待遇。以女职工没有生育为由,拒绝给予产假待遇,用人单位的这种认识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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