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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时间:2017-07-27 16:51:59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吗?下面CN人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案件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例:

  2016年6月12日,天水市麦积区某企业员工李某到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工作的公司在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现请求劳动部门责令公司按照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额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共计15000.00元:。

  接到投诉后,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取了由李某提供的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及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通知等材料复印件,对李某进行了询问。

  在接受询问时李某陈述:其于2011年3月1日到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其先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约定月工资2600.00元;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2日至2016年5月30日,约定月工资为2800.00元。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提出合同终止后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并向李某开具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李某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离职后该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然而遭到拒绝。

  案件承办监察员随后前往公司对该案件进行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了询问,确认李某所陈述的情况属实,并提供了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向李某出具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通知等材料复印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李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一定搞错了,因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希望劳动行政部门对李某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案件承办监察员没有立即对此意见发表看法,而是详细询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情形及李某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并做好记录。该负责人还称,公司没有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系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

  案件查实后,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定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不支付李某经济补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相当于其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2016年6月23日,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拟要求该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15000.00元。但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次日向麦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辩,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公司认为李某不再适合工作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且已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李某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问及该公司对李某进行不能胜任工作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时,该公司却无法说明,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

  麦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否认违法行为的存在。2016年7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的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李某经济补偿15000.00元。现该公司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支付了李某的`经济补偿。

  案析:

  一、劳动合同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对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以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因合同期满而与李某终止合同并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合同,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在申辩中所主张的李某“不再适合工作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观点没有证据材料支持,该公司也无法详细说明,另外,即使出现了该公司所主张的情形,也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实际情况是李某的合同并未被解除,但合同期满终止却是清楚、确凿的事实。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按“分段计算”的方式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约定月工资2600.00元,其应支付李某相当于两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共计5200.00元;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2日至2016年5月30日,约定月工资为2800.00元,其应支付李某相当于三个月工资标准外加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共计9800.00元。两次经济补偿合计: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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