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

时间:2021-02-20 14:48:57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

  劳动仲裁的组织形式:《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劳动仲裁应依据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如下规定: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5、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人事争议仲裁的不受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

  各国立法对仲裁范围的界定

  概言之,各国仲裁立法关于仲裁范围的确定方式大概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概括式,即有关仲裁规范不具体列举可仲裁事项,而仅对仲裁范围作抽象性的概括。如:韩国仲裁法将仲裁范围定为“私法中的争议”,“有关私法中的法律问题”;二是列举式,即相关仲裁规范详细列举可仲裁和不可仲裁事项的主要类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1986年的《国际商事仲裁法案》列举了16种可作为商事仲裁对象的案件。三是结合式,即有关仲裁规范在明确仲裁范围时既作概括式又作列举式的规定,且一般以概括性为主、否定列举为辅,瑞典、葡萄牙等国的仲裁立法即属此类。②我国的仲裁法从立法技术上,也是采用的结合式。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又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上述各国立法对仲裁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出,尽管界定方式不一,但基本上都以民事纠纷、商事纠纷、技术和质量纠纷等作为仲裁的对象。

  仲裁适用范围有哪些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相关文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06-17

养老保险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03-10

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全文06-01

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研报告01-04

单位劳动争议委托书04-27

劳动仲裁授权的委托书05-01

简述元旦的由来01-01

简述过年的来历03-15

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05-16

晋升理由简述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