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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同“陷阱”多,劳动者须小心提防

时间:2021-01-25 16:58:22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单位合同“陷阱”多,劳动者须小心提防

孕期遭解聘怎样维权?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单位破产老板跑路,群体性工资纠纷怎么解决?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南京市法院对过去一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盘点和总结。以下是一则关于合同“陷阱”的案件,供读者参考。

单位合同“陷阱”多,劳动者须小心提防

单位看起来很豪爽:提前解约,补偿4个月工资

今年55岁的罗家闽原是江宁某化工公司(下称甲公司)的销售员。2004月9月,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罗家闽跟其他员工一起被乙公司接收,并且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罗家闽的职位是销售经理,月固定工资为税后9000元。乙公司在合同中提出,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解约,每提前1个月解约,给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那会儿我对劳动法了解不多,还觉得单位挺仗义的,毫不犹豫签了字。”罗家闽苦笑道。2009年4月,距离合同期满还剩4个月,乙公司真的提前解聘了罗家闽,理由是“签署合同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人事部门动作很快,前脚下发解聘书,后脚就通知领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补偿4个月工资。

对照法律才知不划算:按工龄可补偿12个月工资

罗家闽傻眼了,年过半百遭解聘,再就业难度不言而喻,区区3万多元补偿金怎么能够弥补损失?他找了一位律师,想咨询能否跟单位打官司,律师了解案情后告诉他:“合同中的条款太坑爹了,你亏大了!”原来,罗家闽自1994年起就在甲公司工作,2004年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罗家闽也被乙公司接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从1994年开始计算。“法律规定,工作满1年,算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你算算看你亏了多少。”

罗家闽掐指一算,心痛不已。于是立即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裁决单位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单位不服,起诉到江宁区法院。单位认为,罗家闽是成年人,自愿签订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法院主持公道:合同中“免除单位法定义务”的条款无效

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虽系自愿签订,但“补偿金标准”条款与劳动合同法内容不一致,明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应按法定标准计算罗家闽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由工作年限决定,一般每工作1年算1个月工资,但法律同时规定,高薪阶层(平均工资高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不管工作了多少年,最高只能按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且基准月工资只能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算。江宁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才2658元,罗家闽税后工资9000元,绝对算高薪。因此,尽管他的工作年限为15年,也只能按照12年计算,拿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且该工资只能按2658元的3倍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5万余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被驳回。目前,案件已生效并且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

用“事先约定”来免责,没门!

南京中院民五庭法官陈传胜:劳动合同跟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私法,对于合同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加干涉,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公法特性,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劳资利益,特别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事项作明确规定,而是任由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求职、签约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等众多事项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以此约束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约定。同样的道理,诸如“双方约定不签合同不办保险,后果由劳动者自负”、“发生工伤,责任自负”等事先免责条款,都与立法精神相悖,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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