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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

时间:2022-07-21 12:32:48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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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

  据报道,据了解,从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山西省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

  据了解,这个《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的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多要求。比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到社会经营体系,采取措施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现有的重要指标。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乳期四期保护做了规定,山西省在大量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这个基础上,山西省将女职工的更年期也纳入到了劳动保护的范围,这个条例规定经过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过治疗效果仍然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来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的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山西省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乳期的保护也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过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瘦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的乳室等,来保护女职工乳期的合法权益。

  山西率先提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其对女职工的保护可说是最基本的保护,所需费用非常少,有些措施甚至都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比如“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知名度,还能增强女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不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负担。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此基础上,我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我省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乳期保护中,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可给与一至二日的休息;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条例》中规定,“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乳期的合法权益。

  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很有必要

  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这部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亮点在于,不仅对《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乳期”这“四期”权益的保障进行了具体细致地贯彻,而且首次将女职工“更年期” 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

  在此之前,今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曾出台《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提出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作为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把保护的人群范围又扩大了,提供依据的法律位阶也推进了一步。考虑到今年全国人大对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作出的延后调整,山西省和湖北省武汉市的立法工作彰显出了与时俱进的色彩。

  医学上将更年期定义为一种综合征,是生理规律,男性和女性到一定年龄都或多或少会有相关症状。更年期的女性曾被戏称为“难以理喻的 第四类人 ”。每一位女性,随着年龄的增加,几乎都要经历这个阶段。进入更年期的女性,经常身体上不舒服,情绪上不舒畅,容易患病。反映在工作上,她们往往需要拿出更多的精力来调整自己适应体力、心理、情绪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可时常由不得自己的是不被理解。因此,对这个阶段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照顾和理解,是所在单位应该考虑到的。

  武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山西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虽然仅列出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但这个突破很有意义,武汉和山西女职工需要这样的权利义务安排,全国的女职工亦然,地方立法工作为全国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的扩大作了有益的探索。当然,地方性法规更多是从贯彻执行上对上位法作具体化,所以,我们更希望相关立法部门能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明确对更年期女性劳动保护,为这一权利的落地提供上位法依据,确保经费上、人事安排上等方面都能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扫清权利落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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