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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社保金应该谁来缴?

时间:2021-06-21 14:37:23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小时工”社保金应该谁来缴?

  背景故事:

“小时工”社保金应该谁来缴?

  一所英语培训学校的老师小王离职后,要求学校为自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而学校认为小王是“小时工”,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维持了迎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学校为小王补缴工伤保险,但其它社保金由小王自行缴纳。2002年12月,小王应聘到太原市一家英语培训学校当老师,工作时间为周六和周日。2010年3月,小王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就在签订合同一年后,小王与学校发生矛盾并离职。随后,她以学校未为自己缴纳各项社保金为由,向劳动部门投诉。2011年6月8日,劳动部门裁决,由培训学校为小王补缴2002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的各项社保金及住房公积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学校认为,小王是以小时计酬的'非全日制员工,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裁决。小王在庭审时辩称,签订劳动合同时,学校并未表明是非全日制用工,而合同多处表明是全日制用工,法院应驳回学校的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工资说明和工资条可推断小王每日平均工作时间及累计周工作时间,除暑假特殊时段,小王的工作时间未超过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标准,所以双方之间是非全日制工作形式。按照规定,非全日制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小王于2011年3月25日申请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即解除,学校无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金,其它社保金则应由小王自己承担。法院据此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25日解除,学校支付小王2011年3月份的工资,并为小王补缴2002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的工伤保险金。小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近日维持了原判。

  说法:

  法官分析,非全日制工俗称“小时工”。近年来,非全日制工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多,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等服务领域。《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后,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位只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他各项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本案中,小王并不清楚用工性质,所以才出现维权尴尬。法官借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用工性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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