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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的范围中的难点问题介绍

时间:2021-03-23 16:59:05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共同财产的范围中的难点问题介绍

  1、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2、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次性费用,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赠与财产,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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