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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小常识指南

时间:2020-12-31 20:12:13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最新关于司法考试小常识指南

  司法考试小常识

最新关于司法考试小常识指南

  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中规定:首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

  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内容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中规定: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

  考试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组织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部考试机构)负责全国范围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省(区、市)、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考场规则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第一部分中规定:

  第一条 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第4条 应试人员不第5条 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准交卷出场。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及准考证号;应按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第五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方式接传有关考试内容信息;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除在试卷上填写、填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第七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或答题卡,或填写(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和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第八条 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九条 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其稿纸带出考场外。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考试试卷评定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第三部分中第一至十条规定:

  第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部考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承办。

  第二条 设立评卷领导小组,评卷领导小组由司法部考试机构及承办评卷单位的有关领导、考试和命题专家等组成,其职责为:

  (一)提出评卷工作方案,拟定专家组名单;

  (二)负责评卷单位的选择和评卷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分工;

  (三)确定并检查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执行评分标准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确保评卷质量;

  (四)协调评卷工作,掌握评卷进度;

  (五)监督检查评卷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具体评卷工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承办评卷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并能够提供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便于保密的.评卷场所。

  第四条 评卷工作的全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度考试者,不能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条 评卷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

  (二)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

  (三)本人或近亲属未参加当年考试。

  第六条 评卷人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卷纪律:

  (一)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

  (二)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笔具进入评卷场所;

  (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

  (四)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

  (五)评卷情况不准外传;

  (六)不准查询应考人员分数;

  (七)答卷和成绩单不准带出评卷场所;

  (八)非评卷时间不得擅入评卷场所;

  (九)评卷工作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评卷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卷时须设立牢固、封闭的试卷保管室,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退试卷制度。

  (二)评卷须经取样试评,根据标准答案先行确定评分标准,并据此对评阅人员进行培训;

  (三)评卷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准确给分。

  (四)评卷用笔应统一颜色,记分应统一文字,并按规定署名;

  (五)评卷工作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定严密、科学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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