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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预习知识点讲解

时间:2021-01-25 16:42:3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试预习知识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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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预习知识点讲解

  《法理学》: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与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的民主、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完善立法的程序,对于保证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减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观随意性,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渗律的公布。其他的立法程序一般参照进行。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

  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不同。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提出法律议案并不等于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议案时是否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自主决定。如果提案人不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委托一定的机关或个人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起草法律草案。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二)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审议法律案,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为保证审议质量,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议决定,对法律案的审议采取两步审议制度,即法律案提出后先由提出法律案的个人或组织作说明,进行初步讨论,然后由常委会委员带回去研究,征求意见,第二次会议再审议。立法法则更进一步规定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此外,为保障在讨论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时除了通过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即不通过。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法律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公开表决包括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口头表决、行进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各种形式。秘密表决主要是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我国自1985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开始采用了“计算机多功能会议事务信息处理系统”电脑表决器,进行秘密表决。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的效力,从而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不为人们所知晓,就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公布后的法律生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民法》: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

  A.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B.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A.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例如瘟疫、暴乱等。

  B.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C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A.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B.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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