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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法预习知识点

时间:2021-01-15 13:56:01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刑法预习知识点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预习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司法刑法预习知识点

  自首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重点注意以下三点: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属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的,在经排查确认构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的不认为是自首。

  自动投案 逃跑 又跑回来:算自首(2010年考过)

  被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逃跑 又跑回来:不算自首(2009年考过)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11年)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共同犯罪:从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5)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意:

  1.主体范围被扩大: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也属特别自首。

  2.罪行范围缩小:其他罪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指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向乙开枪,结果打死了乙,又打伤了另外两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伤害罪两个罪名,属于想像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是以法定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为标准判断出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不仅仅是基于自然的观察或社会的一般观念认为是一个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不等于是一个动作,而是包括一系列的动作,例如,开枪杀人,包括举起枪支、对准目标、扣动扳机等动作。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所谓数个罪名,是指一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但是,如果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同种罪名,一般不构成想象竞合犯。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

  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丁的.彩色电视机一台。

  在本案中,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几个结果,触犯了几个罪名,但不能以数罪论处,只能作为一罪处理。那么,对想像竞合犯究竟如何处理呢?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应当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

  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按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如,甲、乙二人在山上,共同往山下推石头,应当认识到山下有人,两人没有认识到,推下去把人砸死了。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和过失之间不成立共犯

  如,看守所的警察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构成脱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

  看守所的警察甲打开大门,让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乙构成脱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因为法律已经把两人的行为单独认定为不同犯罪。但如果是普通人丙打开大门让乙逃走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3.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不成立共犯,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如,甲、乙二人去打猎,发现灌木丛中有动静。乙以为是野猪,甲发现是仇人丙。甲对乙说:“是野猪,快开枪”。乙开枪把丙打死。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4.同时犯: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相同的侵害行为。

  如果题目中表述 “甲乙两人同时向丙开枪”——同时犯→如果导致结果发生,只证明是一个人导致的,但查不清是谁导致的,两人对结果都不负责任。

  “甲乙两人共同向丙开枪”——共 犯→如果导致结果发生,只证明是一个人导致的,两人对结果都要负责任。

  同时犯可以转成共犯。如,甲、乙都在超市盗窃,各盗各的——不成立共犯,后来甲搬东西的时候,太多了,乙帮他抬出去——针对这一部分财产,两人成立共犯。

  5.先后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没有共谋的,不成立共犯。

  如,甲抢劫乙,把乙捆在树上,将乙的钱包拿走。过了一会儿,丙经过,见乙被捆在树上,把乙穿的名贵皮鞋拿走。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成立共犯。

  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在里屋盗窃,乙在外屋盗窃。甲在里屋盗窃的时候发现丙女,要****,乙看到没吭声,乙不构成****罪的共犯。但如果乙看到丙在呼叫,对丙说:“再叫打死你”,乙构成****罪的共犯。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只构成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直接认定为共犯。但如果包庇、窝藏同案犯,仍然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8.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处理:对知情的一方按照共犯的原则处理,对不知情的一方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如,丙发现甲在追杀乙,在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甲随后顺利将乙杀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丙按照故意杀人罪的从犯处理。

  乙发现甲在盗窃单位仓库的财物,将保管员丙支走,甲顺利实施了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乙按照盗窃罪的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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