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司法考试考前试题及答案解析

时间:2022-07-28 09:10:19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考前试题及答案解析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试题,希望读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司法考试考前试题及答案解析

  题目一: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可知,本案适格的被告是徐某和李某。

  题目二: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必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适用本公约。因此,如果该外国公司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据此可知,使领馆送达必须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题目三: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选项B说法错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法院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案件,故不存在宪法判例。

  选项C说法正确。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选项D说法正确。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规范中,权利于义务互为一体,表现其特殊的调整方式,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

  题目四: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

  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可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社保局对夏某工伤的认定,夏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是本案的第三人,可以主动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试听资料、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可以以口头形式表现,也可以以书面方式呈现。据此可知,社保局提供的夏某同孙某的证言,应为证人证言而非书证。

  选项C正确。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包括:(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据此,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据此可知,若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那认定夏某工伤为证据不足,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题目五: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

  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

  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已经就保险事宜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选项C错误。李某已经缴付了保费,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张某的原因未交回公司,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再补缴保费。

  选项D错误。《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据此可知,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是其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以保险公司找不到张某追回保费为条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张某索赔。

  题目六: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

 

【司法考试考前试题及答案解析】相关文章:

202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07-08

考研英语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09-25

小学英语练习试题及答案解析08-15

小升初英语强化试题及答案解析08-15

中考文学常识试题及答案解析08-08

小升初英语练习试题及答案解析08-27

小升初英语-强化试题及答案解析08-27

2016高考语文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08-06

考研政治史纲试题及答案解析09-25

小升初英语练习试题十二及答案解析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