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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时间:2023-06-16 08:46:07 晓怡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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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误差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的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①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此种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

  ②打击(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一致,数故意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也称方法错误、打击偏差,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某罪(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如:甲想杀乙,向乙开枪,子弹穿过乙身体打死了站在乙身后的丙,乙重伤未死。对于丙的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法律直接认定为杀人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认定为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结论为杀人未遂,不符合事实。

  注意:打击错误中主观认识是指“犯罪”的故意,客观事实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其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客观上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也不是打击错误的问题。如,行为人本欲开枪打死疯狗,因为没瞄准而射中了他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不是打击错误,而是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其二、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造成构成要件的结果,也不是打击错误。如行为人本欲开枪打死他人,没瞄准打死了疯狗。是杀人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问题,看客观上有无杀死人的危险性。

  ③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A、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B、事前的故意,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论处。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C、犯罪构成提前实现,两种情形:预备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和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引起结果发生。

  拓展:司法考试刑法复习

  1、动物侵害问题:

  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3、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4、三种不存在防卫意图的情形:

  a.防卫挑拨

  b.相互斗殴

  c.偶然防卫

  5. 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被骗之后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形判断:

  第一,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例如,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 性关系,甲将会买其产品。但后甲并没有买。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罪。

  第二,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

  例如,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 性关系的,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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