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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三

来源:www.cnrencai.com 时间:2005-11-15
44.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

A.书面提出议案

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会程

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

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

解析:
本题考查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程序的知识。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县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该类议案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主席团直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二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然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本题考查的是第一种方式,但不排除今后出题时考查第二种方式的可能,或者考查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多少人以上才有资格提出议案。

答案:AB

45.张某委托拍卖行对其私人珍藏的邮集进行拍卖,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

A.向拍卖行说明邮集的来源

B.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C.应向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说明邮集的瑕疵

D.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解析:
本题考查拍卖法规定的委托人义务的知识。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负有的义务有:①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②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③依照约定或拍卖法的规定,向拍卖人支付押金;④按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见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由此选项A、B、D为正确答案。选项C属于拍卖人的说明义务。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本题是以简单案例形式考查的,这是出题的趋势之一。今后还会有可能继续以此形式考查拍卖人的权利与义务、竞买人的权利与义务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考生可以通过做习题的方式巩固复习效果,加深记忆。

答案:ABD

46.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D.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的知识。
从题型看,选择题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灵活运用能力,而绝少直接照搬照抄法条出题的。选项A、B、D分别出自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选项C的错误在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不是一年。对于类似的时效期间的规定,考生可用列图表的方法进行比较记忆。另需要考生注意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的期间规定。

答案:ABD

47.某医院给病人高某开的治疗湿疹的药物,使用后反而加重了病情。经检验,这批药因在医院库房存放过久已经变质。下列有关该案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医院应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B.对医院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C.医院应赔偿给高某带来的损失

D.药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考生认真阅读题干,弄清题干中涉及的关键字句。本题的关键之处是这批药“存放过久已经变质”,而不是药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从而该药品的生产者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可排除选项A、D。题中高某因医院的过错致使病情加重,因此医院应赔偿由此给高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BC
48.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法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吴某在向所在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日即不辞而别,违反了该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上述规定,选项A、B、C应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

49.甲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发包给乙企业完成,现乙企业分包项目出现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中标项目禁止分包,甲企业作为中标人应承担责任

  B.中标项目可以分包,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可由中标人甲企业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C.分包人乙企业只与甲企业有合同关系,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因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D.招标人既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乙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招标投标法关于分包责任承担的知识。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第三款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由此该法并未规定中标项目不能分包,但在分包后中标人与分包人对分包项目出现的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故选项A、C可以排除。

这类题目的解答容易在看法条时被忽视,即使看到也会印象不深刻,解决办法是多做习题。

答案:BD

50.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包装规定的知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首先必须真实,同时要符合以下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本题考查的是第②、⑤两个要求的内容,对其他三项要求考生应继续予以关注。

答案:ABCD

5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下列几种情况哪些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

A.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B.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C.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扣押、查封物品的价值,须与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当

解析:
本题考查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规定的知识。
具体法律依据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本题的出题形式可以看出考生在平时复习时注意总结、作标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答案:ABCD

52.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由使用者无偿取得,也可以有偿使用
B.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C.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出租
D.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的知识。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选项A表述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在转让、出租、抵押时,首先应获有关部门批准。所以,本题选项B、C均表述不正确,应予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本题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AD

53.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知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首先,选项D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尽管名称是“劳务合同”,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劳动者一方,故可先行排除。选项A、B中一方均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题的难点是对选项C的理解,从该选项的表述应该有两种意思,一是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和被代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二是从形式上看,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但从出题者的意图揣摩来看,本选项应该考查的是第一种意思。故排除选项C。

答案:AB

54.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B.在劳动仲裁前必须先行调解
C.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D.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题中选项B、C表述错误应予以排除。

答案:AD

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知识。
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由此选项A、C、D均属于国家内政范围。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B选项的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违背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等,外国有权对此行为采取行动予以干涉。

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试题来看,其所考查的知识点直接指向某一个法律、法规的某个法条的情形并不多见,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考试指定用书中的某一段论述。由此复习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部分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作用更大,也较节省气力。

答案:ACD

56.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快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边境制度中界标维护的知识。
在已设界标的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故选项C、D判断正确。

涉及国际法内容的题目,由于多是理论性内容,需要考生在复习时对一些诸如条件、情形的规定作出标记,在做选择时才不致茫然。

答案:CD

57.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地位的知识。
解答本题首先的一个技巧是选项A、C、D的判断过于绝对,前面已经讲过,凡此类判断或表述一般是错误的,故可先行排除。

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一些涉及到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存在条约可以直接适用、条约与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等几种情况。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答案:ACD

58.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国际航空制度和领海制度的知识。
关于国际航空制度,《芝加哥公约》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即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必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与此不同的是,领海制度有一项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的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故选项C判断错误。

答案:ABD

59.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构成条件的知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由此选项B、C、D均为正确答案。

另外,解答本题时如果看清楚题目问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无须多加考虑即可直接排除选项A,因为选项A所涉及的是“刑事”诉讼。

答案:BCD

60.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特点的知识。
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②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③是依据冲突规范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选项C的错误在于将准据法与冲突规范二者混淆等同起来。

答案:ABD

61.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构成要件和效力的知识。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四个要件:①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这种故意以逃避适用对其不利的法律为目的,很明显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行为;②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因素来实现法律规避的,这里的连接因素是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是动态连接点而不是静态连接点;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虽然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未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定,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我国坚持规避国内法无效原则。《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由此选项B错误。

答案:ACD

62.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满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中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知识。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题所述及案件中应认定汤姆的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故可排除选项A、C。另外,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在今后的考试中可能会考查到,考生应予以注意。

答案:BD

6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解析:本题是以简单案例形式考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的知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以排除选项A。

本题与单项选择第19题的考查目的一致,考生需注意事项参见该题。

答案:BCD

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域外送达的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达;没有条约送达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本题选项B、C、D属于域外送达的通用方式,但却不能在我国适用。另需考生注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所采用的方式,也会是出题的目标。

答案:BCD

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的知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如果是委托本国律师则必须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此外,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以及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由此,选项B是错误答案。

答案:ACD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知识。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包括:①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②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③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故选项A不属于外国法院在我国得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应予排除。

答案:BCD

67.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知识。
依公约第一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故可排除选项A。公约第三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一是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二是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这两种方式中供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而不是提供货物,因此会产生一些调整单纯的货物销售的公约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公约作为统一法的适用。但如果上述两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故选项D应予排除。

答案:BC

68.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内容的知识。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1990年5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谈判达成的框架协议,此协议日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协议。

投资措施指的是签约一方在涉及对某一设施进行投资时、投资扩大时、一家公司在继续经营时对本国境内的本国或外国公司的投资。根据协议,签约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不当措施”包括:①歧视、限制进口产品;②对某些产品的购买、使用作出规定,或要求一定数量、价值或比例的产品必须是本国的,或必须由国内供应,或要求用本国的产品替代同类进口产品;③限制某些原材料、部件或原料的进口;④要求公司进口在数量、价值或比例等方面与其出口相吻合;⑤通过限制公司的外汇使用权,而限制公司在当地生产所需资料的进口;⑥限制公司向某些或所有海外市场出口其任何产品的权力。由上述规定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

解答本题时给人的感觉会是复习时没有见到过,这种情况下就要先看清题意,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大胆的猜测,只要符合题意就加以选择,虽然有投机取巧之嫌,但针对考试本身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好的答题方法。

答案:ABCD

69.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术语的知识。
FCA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9.2规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故可排除选项A、D。

本题的解答与第68题类似,是常被忽视不被看作重点的易丢分题,但如果了解FCA是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意思,即可推出卖方负有的交货装货义务,加之选项A与B、C与D是两组意思相反的判断,则可以得出选项B、C是正确答案的结论。

答案:BC

2001律师资格考试第一卷试题模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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