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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

时间:2021-01-28 12:01:30 会计考试 我要投稿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行纪合同的知识,欢迎阅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解释1】(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解释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解释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解释】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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