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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贸易救济措施 |
| 来源: 时间:200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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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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