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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辅导: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报关要点 |
| 来源: 时间:200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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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报关要点 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帐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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