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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其他进出境货物及其报关程序(1) |
| 来源: 时间:2008-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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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境外起运进入我国,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准予过境的货物 ①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 ②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2)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1)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 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2)海关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②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③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不得开启或损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②伪报货名、国名,运输我国禁止货物,依法扣留; ③海关可以实施检查,相关人员应到场 ④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过境货物进出境报关 ①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②出境报关: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2)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3)境内暂存和运输: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定义 换装运输工具,直接继续运往境外,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2、转运货物的条件: (必须满足其一) (1)持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普通提货单,但启运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进口货物,承运方提供证明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3、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持“载货清单”等申报进境 (2)经海关同意,指定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规定时间内出境。、 4、海关对转运货物的监管要点: (1) 目的:防止混卸进口; 防止混装出口。 (2)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3)期限: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可提取变卖。 (4)海关有权进行查验。 (三)通运货物 1、通运货物的定义 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由原运输工具载运进出境。 2、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持“船舶进口报告书”和“进口载货舱单”申报。(应注明通运货物名称、数量) (2)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 需倒装货物时,应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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