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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七章[第三部分]

时间:2021-02-03 20:34:54 考试试题 我要投稿

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七章[第三部分]

第三节 特定减免税的进口报关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概述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的含义

所谓“特定减免税”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贸易性质和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减免税规定实行的政策性减免。

所谓“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则是一项货物在进口时减纳或免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直至海关监管时限到期,解除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

(二)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的监管特征

1.主要是针对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政策。在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受各项进出境管制;

3.在规定的年限内,货物进口验放后仍受海关监控,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脱离特定范围使用,须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4.特定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的基本手续

1.进口前特定减免税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海关审核货物的形状,用途、申请人的资格等。对符合规定,具备条件的,核发相应的“征免税证明”。并由此取得合法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优惠。

2.货物进口

在特定减免税货物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将审核《征免税证明》及其他报关单证,在有选择地查验货物后准许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人提取。

3.使用期间接受监督和核查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使用期间,应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呈报反映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报表,配合海关抽查收货人或使用单位的账册或实存数,接受海关的监督。对监管期限内因故出售、转让和移作他用的,提前向海关报告并补缴进口税。

4.期限届满后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一旦到期,如货物由原使用单位或企业继续使用的,通常即可自行结关。但对期满后出售、转让的,则应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后结关。

二、特定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

(一)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与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许可证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外,均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规则

1.特定减免税的审核确认程序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企业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向管辖该地区海关业务的分管海关)办理企业的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企业性质、经营条件、减免税范围后予以登记,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手册》。

按规定,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登记备案外,还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步,已在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应在货物进口前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经海关审核后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其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是货物进口时申报按减免税方式通关的基本凭证。

2.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进口通关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时,其通关的过程及海关管理规则与前述一般进口货物相仿,只是因其享有减免税的待遇,所以在货物进口通关时必须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持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向海关申报(呈验)。如货物涉及进出境国家管制的,应呈验事先申领的许可证件。

二是申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必须与《征免税证明》所列内容一致。

3.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用途限制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其用途须受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是以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货物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为目的,即货物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或从事经营、建设的项目中合法、正确的'使用。另一方面又因在使用过程中其商业价值将逐步下降,有的可能报废或损耗,而将这种限制界定在一定的年限内。

三、特定用途(以科教用品为例)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

所谓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有利于促进和发展科学研究和教学事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并符合免税规定范围的货物。

(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减免税适用的单位

1.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高等院校。

3.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4.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减免税进口的报关

凡首次申请办理科教用品免税的科教单位,应先持凭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符合制度规定的适用单位标准的,发给《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申请单位在每次货物进口前,应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携带《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和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该次货物进口的免税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并在《科教用品免税手册》批注审批情况后,将签盖海关印章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退交申请单位,凭以办理科教用品的进口手续。

在审批免税过程中如发生难以界定的单位或物品,由海关上报海关总署,会商国务院部门审定。对以捐赠进口的科教用品亦比照此手续办理。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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