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市场营销是在创造、沟通、传播和交换产品中,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主要是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本文将为你提供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1978年,我国家用空调投入生产,当年总产量有223台。自19世纪90年代起,空调行业迅猛发展。截止到xx年国内销量多达4460万台,同比增长44%,开创了历史上的销售新高。由此可见,空调行业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才达到目前的规模:

  第一阶段(1978年以前):中国内地市场对空调的需求量少,洋品牌占据主要地位,这一时期因为历史原因及社会生产力的制约,国内的空调市场几乎为空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洋品牌。

  第二阶段(1978年-1997年):春兰空调成为国内的第一品牌,打破了进口空调品牌的历史。1997年春兰在空调市场上的占有率达到18.9%,以円立、三洋等円资品牌大多定位在高端领域市场,占据空调市场份额三分之一。

  第三阶段(1997年-xx年):格力、美的等国产品牌不断扩张,春兰的市场份额下滑,円资产品的地位也在逐渐缩小。

  第四阶段(xx年至今):格力、海尔、美的奠定了国内空调品牌的强势地位,三品牌所占的空调市场份额为55%。其空调品牌的关注度由图1-1中可见。

  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集研发、生产等于一体的空调企业,国有控股并且实现了专业化。xx年全年总收入超608.07亿元,净利润为42.67亿元,纳税额为39.33亿元,连续多年在美国《财富》杂志榜上有名。xx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为402.39亿元,同比增长60.03%;净利润为22.08亿元,比去年增长40.37%。

  “格力”空调,中国空调产品中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销往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家用空调产量达4000万台,商用空调每年产量达550万台。截止到xx年,其产销量连续8年全球领先。如今,格力空调专卖店遍布全国,星罗棋布,国内渠道销售比重达到公司全部销售的65%以上,呈现燎原之势。连续xx年国内市场销售第一,稳坐销量的第一把交椅。本文在该背景下,对格力电器内销渠道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1.1.2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对格力电器内销渠道的分析研究,结合营销管理中的渠道管理理论,提出能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格力电器内销渠道管理的优化方案,以取得渠道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国内外学者对营销渠道的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格力电器的实际运营情况,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营销渠道控制系统,期以指导家电行业的渠道建设和控制。

  第二,将营销渠道控制理论应用于实际运营当中,解决存在的部分营销渠道问题,以增强厂家对渠道的控制强度。

  第三,将格力电器的内销渠道作为研究对象,提出正确指导公司实践的解决方法,希望对相关企业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1.2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对象

  本文以格力电器现行的内销渠道为例,通过对格力电器现有内销渠道管理体系的研究,找出其问题所在,运用营销管理中的渠道建设理论,在对格力电器现有的渠道管理体系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优化,以此来推进格力电器内销渠道的建设,提高渠道的效率。

  格力电器为国内大型的专业空调制造商,地处广东珠海市,主要从事:空调器的研发和生产。格力电器虽然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但是目前格力电器内销渠道上的单一性,严重制约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对公司的销售量提高不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急需要优化管理方案。

  1.2.2研究方法

  本文以营销渠道管理、市场学等相关理论为基础对格力电器的内销渠道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同时根据研究的结果对格力电器的未来渠道进行规划设想。在研究过程中重点釆用了以下方法:

  1.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指基于某种钮究目的,通过文献检阅等方法来研究所需要的材料,以期能够正确、有效和全面的了解正在进行的研究问题。本文对营销渠道的理论和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帮助笔者了解了营销渠道的历史和现状,形成了关于营销渠道的一般印象,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比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方法,是指对比或比较对两个或者多个对象,找出两者或多者之间的相似性以及差异性。这里充分利用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了国内家电行业较为典型的几种营销渠道模式,通过格力电器与志高、美的、海尔等多家电器公司的营销渠道进行比较,对论文提出的优化方案的特殊性和科学性进行了研究,以提高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本文总体上通过以上几种研究方法,推导出优化格力电器在现有内销渠道的方案,在此同时又构建了适合格力电器的新型内销渠道。

  篇二:

  毕业设计题目: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价值分析

  中国入世后,将于世界范围的国家在同一平台上竞争,但只能说,中国获得了一个成功的舞台,而中国能否在这舞台上获得成功的表演,那还需要取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能否很完善起来。而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起到了一个引擎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完善离不开经济法,这是由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对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所决定的。

  经济法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西方经济发展历史来看,资本主义初期阶段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政府不干预,市场规则,即 市场万能 说。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形成了垄断,垄断不利竞争,且垄断集团以个体理性为中心,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他们会限制产量提高价格,创造垄断利润,这不利于消费者更不利于竞争对手,从总体上阻碍约束了本应自由开放的市场机制,同时也不利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垄断使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也时常爆发,并且不断加重。1929年~1933年的经济危机对全世界的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损害。经济学家们就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市场是否真的是万能的 ,市场自身的无约束发展,产生了一个垄断的结果,而这结果市场自身又解决不了,所以又提出 市场失灵 的市场非万能说。

  既然市场在短期内自己无法解决自身的问题,那么,问题的解决就必须借助国家这一外力来管理规范市场。施加外力的主体正是国家。国家从它产生之日起对经济发展都有控制力,但不同时期控制力的层次不同。从近代来看,资本主义初期国家对经济的态度是不干预或少干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被认为干预的越少越是好政府;但市场失灵后,国家由原来的不干预到现在的干预似乎是缺乏干预的依据,因此,为使政府干预经济合法有效,就需要法律的支持,而这个支持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正是经济法,经济法也因此而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背景。大部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在市场失灵、政府职能补足的情况下产生了经济法,而我国则不同,是直接从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初期并没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才逐步发展市场经济,目前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并不完善,不存在 市场失灵 这一情况。当中国还没有经过这样的时刻时,我们就已经接受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且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从未放弃对经济的干预,所以我国经济法是在渐进的改革中出现的,但经济法出现后就起着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同样的作用,同样体现着它对市场经济的价值。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主要价值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体制效率价值

  效率指的是投入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其实质在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一般认为,民法的私法性质和个人本位决定了它追求的是个别的、微观的效率,而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和社会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社会总体效率 。经济体制,是指承担了激励、配置、保险和约束四种分类功能的一组经济制度安排 ,是对经济组织形式的整体概括。政府与市场的不同程度的组合,构成了不同类型的经济体制。而不同的经济体制有不同的构造性特征,四类分类功能的效率优劣也不同,但无论什么体制都不可能达到四种分类效率最优,只能侧重某一方面,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才导致各类经济体制整体效率的高下之分。

  经济法位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用合理的具体的规则对两者进行协调,立足于整个经济体制资源配置的优化与绩效。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的调控和对政府行为的规范,降低了体制运行成本,提高、增进了体制效率。

  经济公平

  公平是市场经济生活的基本准则与出发点,也是传统民赏法旧有的一种道德理念与价值标准。但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公平的含义和对公平的体现上有很大的差异。民商法关怀的事 形式公平 或 形势正义 ,它以个人本位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强调机会均等,无力解决事实上的能力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进而又导致经济机会不平等的一系列问题 。民法的公平是静态的、外部的公平,基于限于形式上的法律平等、意思表示自由,而不问行为结果;而经济法则追求全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它是动态的、超然与权利行使之上的,直接关注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其属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传统的法律体系中的公平体现,主要是从外部的静态的角度,从各方面对公平加以保障,有宪法的公平、刑罚的公平、民法的公平,这些公平制度应该说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制度。但是,我们应认识到其在于对存量利益的调整,这已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的复杂的经济格局和经济态势。经济法并不否认上述的公平观,但是它注重实际利益的归属,以及生产中增量利益的调整,注重对动态的、实质的公平进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经济法内在化的公平是真正含义的公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竞争公平。竞争效能的发挥取决于法律对竞争主体适用的公平性。这就要做到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我国法律对于市场主体待遇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但WTO规则要求公平竞争,这就给我国的经济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此一方面应明令禁止在市场竞争中不允许任何经济主体借助某种超经济力量进行竞争,以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另一方面,经济法在对各种经济主体经济负担的规定上不应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竞争的公平,不仅要求竞争过程公平,还要竞争结果公平。要达到竞争结果的公平还需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是指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能力、财富等方面的差别愈加显著。因此经济法将结果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目标中,认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

  经济法帮助弱者恢复因财产、收入和天赋、能力不平等所导致的经济机会不平等,强调从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的平等,更新拓宽了公平的传统含义。如国家通过经济法规范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干预,利用在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补偿或救济。

  古典经济学主张自由经济、自由贸易、自由放任,国家之处于从属地位。传统经济的发展观是一种单纯的市场经济增长观。社会化大生产致使商品经济进入到市场经济,人们合作空间越来越大,由于信息不对称,单纯的个人理性很难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势,资本人格化所导致的单纯利润追求必然会造成过度的竞争而产生全局性的经济危机。国家必然会利用其资源和信息优势,承担起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协调功能,经济快速发展的单纯市场经济增长观演进为国家与市场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观。

  市场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是衡量一国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上是否获得保障的重要标志。传统商业关系仅发生在民事相对人之间,相对人之间有较高的可知性。因此,传统的民事规则追求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求合意,以合意的内容决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在这种规则下,对当事人的保护是一种对个体安全的保护,目的是在保护个体行为的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商关系越来越复杂,客体趋于抽象,主体可知性下降,投机性加大,不可测因素增多。因此,传统商事规则形成了保护交易安全的商事法理念,并作为一项原则规定下来。

  传统的安全观偏侠于个体安全,没有建立社会安全的整体观念,安全的保障寄托于相对人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危害社会整体安全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制约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已逐渐抛弃了微观意义上的各体与私人交易安全,而是在谋求宏观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安全,最重达到一种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一种基本秩序,并上升为一种新的安全观。

  经济法以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矫正经济过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场失灵为己任,以维护整体利益的增进。为此,它还将经济民主纳入自己价值体系,这就要求政府干预经济不能过度,要经济民主,企业内部也要经济民主,市场运行重要经济民主,在这一系列的市场经济民主体制的保障下,才能真正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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