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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劳动合同

时间:2017-05-19 16:06:46 劳动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建设部劳动合同范本

  建筑企业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哪些细节?以下是CN人才小编带来建筑企业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设部劳动合同范本

  建筑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农民工):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分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题目意见的通知》规定,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者 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 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为:

  三、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逐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 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逐日工资 元,每月工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五、 劳动保护

  1、甲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依法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操纵规程,不得违章操纵。

  六、 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 违约责任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八、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

  如何认定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均是由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但是有些时候,劳动合同却并非由劳动者本人签订,而是由他人代签的。据此我们可以分为两类:

  (1)第一类是用人单位代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原因可能是劳动者暂时在外定工作或者是为了应付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监察等等,而事后劳动者有可能追认,但是也有可能不追认;

  (2)第二类是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签,劳动者因此要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对于该条款的解释首先要建立在文义解释(即字面意义上解释),“劳动者”包含了两层含义,一类是劳动者本人,一类是劳动者一方,而纵观整部《劳动合同法》,立法者对于“劳动者本人”一词一共使用了3次,其余各处均使用“劳动者”,由此我们可以推出《劳动合同法》是将“劳动者本人”和“劳动者”一词的内涵做了严格的区分。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该条文(即《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中的“劳动者”应该区别于“劳动者本人”,其含义是“劳动者一方”进而认为其含义既包括了“劳动者本人”,也包括了“劳动者的代理人”。

  既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既包括“劳动者本人”也包括“劳动者的代理人”。因此,当“劳动者本人”(限制解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其效力自然不言而喻;而当其给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也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时,我们应当认定为代签的劳动合同为合法有效,且对劳动者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代替劳动者代签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约束,其结果往往是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这一行为也恰恰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也是与劳动者的意志相悖的,据此我们认定劳动合同时无效的。

  补充说明一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全国总工会2005年在《关于加强和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劳动合同必须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该文件中也是首次提到了“代签”的问题,它是基于我国现实存在的一些状况而出具的,一方面农民工自身文化、法律意识的薄弱容易遭到他人的蒙骗,另一方面也是国家高层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特别规定在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禁止代签行为。但是该规定仅仅适用于农民工,并不能类推适用到一般的劳动者。

  总而言之,对于得到劳动者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签的劳动合同,我们应当认为是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其效力;对于用人单位私下安排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凡是违背劳动者本人意愿,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我们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否认其效力。

  现案说法:

  原告张某2007年11月到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办公室文员行政等工作,每个月固定工资1400元。张某在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恰逢劳动监察部门监察,用人单位为了应付检查,就安排单位的负责人代替张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底,张某被告知单位不再打算聘用她,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一气之下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向自己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据此,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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