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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词侵权

时间:2022-08-15 21:52:43 广告词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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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词侵权范文

  对于广告的抄袭和模仿行为,是一种不正当地利用和享有竞争者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从而不正当地利用和享有竞争者竞争优势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抄袭、模仿竞争者广告,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竞合侵权行为。 首先,很多模仿抄袭者拒绝承认其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认为广告并非作品,妄图钻法律的空白,承认自己作品的合理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上述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由此来说,虽然单纯的广告创意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根据创意形成的广告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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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更多的模仿抄袭者认为,自己制作的广告仅仅是借鉴了原广告并且运用的产品元素、商标都是自己所有的,且原作品并未申请专利,因此并不构成侵权。然而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一种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竞争行为。且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在这里,侵权的定义又一次有了法律上的模糊,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商品”的擅自使用构成侵权,那么何谓“知名商品”“、特有商品”呢,在司法实践中,第一,“知名商品”有别于“知名商品标识”。第二,“知名商品”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它是针对特定的市场、特定的行为而言的。(1)在空间上,知名商品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这是由其销售范围和使用范围决定的。(2)在时间上,商品的知名度是随着市场而变化的,并非一成不变。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经过一段时间后会逐渐形成一定的市场声誉。(3)商品的知名度还是相对于一定的消费群体而言的,即该商品的现实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第三,判断“知名商品”应当遵循的标准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广告量、销售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媒体报道、声誉及相关主管机关的见解作为考虑的因素来判定是否为知名商品。这样的界定也许会让一些刚刚兴起或者默默无闻的小品牌倍受冷落,再根据法律和实践的案例分析以后,我认为某一广告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问题在于广告本身,而不是广告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根据广告出现的时间,广告的内容、特征、表达形式是否相同、相近,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上判断,即使他人的商品在知名度上较为逊色,在不正当竞争中也是需要受到保护。

  正是由于广告是经营者宣传商品、服务以及树立企业形象等的工具和手段。广告的制作、设计、传播是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商家用广告方式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者建立某种联系。因此,对他人富有显著性、区别性特征的广告特征进行抄袭或模仿,会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混淆,误以为产品的品质或者服务更改,造成对被模仿者经济和声誉的损害。虽然,世界上所有的广告公司都在借鉴别人的想法构思来丰富完善自己的广告创意,但在中国,这种实践显然更为用的理所当然。人们在模仿其他广告时,常会对被模仿对象很少甚至不做任何修改,使得模仿者的作品与原创作品看上去没有明显区别。这不像小摊上的盗版光碟会让消费者心知肚明,而会造成两则甚至多则的抄袭广告在一起时令人难辨真伪。

  关于a啤酒和b啤酒电视广告惊人相似一事曾在社会各界也曾获得很高的关注。2008年,c集团公司决定在2009年初上市一款新产品——a鲜8度并重金聘请世界排名前五位的广告公司——d广告公司(jwt),进行该新产品的影视创意及设计。2009年1月份a啤酒开始在浙江等地电视台投放,4月15日开始在e电视台播出,没想到4月17日就在同一个电视台,同一个时段,b啤酒有限公司

  推出的“x8度”以类似的广告词和雷同的画面场景让观众难以区分。 a啤酒有限公司制作的“a鲜8度”广告词为“a鲜8度,源于1842年的f地酿造法,精选100天的阳光大麦,历经5天的精心催芽,一切只为入口1.5秒的极致享受。a啤酒,纯粹是享受!到了b啤酒有限公司推出的“x8度”,广告词则是:”b8度,源自深层石英岩活性水,精选120天的澳洲阳光大麦,采用g地krones经典设备,传承百年酿造心法,激活口感,只需0.8秒。x8度,才是享受!”这两则30秒的广告片里创意、调性、主要镜头设计和画面构图、大部分镜头的特技处理、画面的光影色调等都是雷同的。这样的混淆视听,不但对观众造成了误导,对新推出产品的雪津啤酒更是摧毁其努力打造的知名度,最终还是害人害己。

  近来,对于广告抄袭和模仿的质疑愈演愈烈,但是“依葫芦画瓢”始终不是创作的主要途径。也许是因为大众法律意识的缺失和现有法律条款的不完善,广告行业的发展必须在依靠行业规范,道德伦理基础之上遏制抄袭之风,以原创塑造广告行业的美好未来。 这种抄袭模仿的行为大大缩短了一则广告的商业寿命。在中国,现在一则电视广告的平均商业寿命是6个月,大大少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1—2年的周期。如果再无更好的方法规范广告市场,整个行业都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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