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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时间:2021-05-02 15:41:29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范文

  人民调解被称作为“东方一枝花”,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人性化,是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自2010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简称《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大力加强。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调整、群众思想观念转变等原因,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情况,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范文

  一、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大力发展,在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人民调解组织大发展。我县成立了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乡镇、村(居)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行业或者专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目前,全县共建立调解委员会484个,有专兼职人民调解人员2413名,实现了调解组织全覆盖。另外,建有人民调解网络运行平台和调解员人才信息库。

  2、人民调解阵地大规范。我县严格按照“六有”、“六统一”和“六落实”的标准,抓住“5.12”地震灾后重建的契机,主动深入基层指导,切实落实人民调解的阵地。截止目前,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有专门的办公室、醒目的标识标牌,规范统一的文书等;村(居)、专业和行业调解委员的阵地也得到落实,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室(窗口)。

  3、人民调解能力大提升。通过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纠纷排查、登记、统计等十项制度,推进工作规范运行;扎实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认真做好调解组织的换届推选,做到班子健全、人员齐全;每年常态化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人民调解质量和水平得到大提升。

  4、人民调解文化大推进。在具体的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创立了“法为上,调为先,让为贤,和为贵”的工作理念,提出了“四篇”(警示篇、劝和篇、情理篇、告诫篇),突出法、理、情的特征。打造了高阳镇法治文化园、普济镇普子岭调解文化墙、嘉川镇庆寨村德育文化广场和东河镇治城社区法治文化长廊,营造了人民调解工作浓厚氛围。

  4、人民调解作用大凸显。全县各级各行业调解组织积极主动服务发展、服务稳定、服务民生。创新开展了“无访村(居)”创建活动,规范和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积极开展了2006年广巴高速、2008年“5.12”地震、**年“7.22”洪灾和村(居)换届、大忙春耕生产、土地确权等专项矛盾纠纷化解;协调相关部门调成功调解了2011年五权镇“3.22”山体滑坡事件、2012年尚武“12.13”交通事故以及嘉川工业园区建设、县氮肥厂破产终结等重大矛盾疑难纠纷。

  自2011年以来,全县调解各类矛盾纠纷7008件。共有24个调解组织被市司法局表彰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16个被表彰为规范化人民调解组织;56名个人被国家、省、市表彰为人民调解先进个人。其中东河镇原印月潭社区主任杨洪斌、综治中心干部唐用章、狮子村主任李焕德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原则、组织、人员、程序、效力等各方面进行了要求和规范,通过近3年的实施,我县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待完善。目前,全县乡镇(街道)、村(居)和行业调解组织,大部分工作运行规范。在去年村(居)换届过程中,我县也对人民调解组织换届工作进行了安排,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重视不够,导致工作没有落实到位,有名无实。同时,调解人员组成单一,在基层调解组织中,仍然以在职村(居)干部为主,没有把热心调解工作的“五老”人员吸收进来,导致调解工作成为“副业”。其次,人民调解阵地也存在落实不到位,建设不规范的`问题,虽然在“5.12”地震重建过程中,各村均建有规范的村(居)办公阵地,但在具体设置办公室时要么没有安排,要么没有严格按照“六有”、“六统一”和“六落实”的标准建设,开展工作存在轮流“坐庄”现象。另外,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比如物业管理、土地流转、拆迁补偿、重点工程项目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较多,但在以上领域均未建立起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全县2413名调解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1215人、初中及以下1198人,其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仅79人。由于人民调解员没有固定工资,调解工作实行是案件补贴制度。因此,真正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很难引进,特别是村(居)调解专业人员更是缺乏。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还是采用传统的方式,利用自已的威望、身份和“抹稀泥”平息事态的方式来调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社会氛围还有待进一步营造。在调解文书的制作上,由于培训较少,存在填写不够规范,不严谨等问题。

  3、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有待加强。2010年《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但至今,县政财也未拨付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我县**年调解1885例案件,县财政执行2009年制定的50——200元/件标准,以“以奖代补”的形式解决经费15万左右,这与人民调解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极其不相适应。其次由于经费保障不到位,导致部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信访量有上升趋势,维稳工作难度增大。

  4、“三大调解”对接机制有待优化。当前,我国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处理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但这三类调解基本上都是各自为阵,自行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少。还没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司法调解简洁性和行政调解自主性的特点,更没有整合“三大调解”的人力资源、活动阵地、职能职责等,做到有机结合,导致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效果不明显。

  三、切实做好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措施

  针对以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我县实际,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强化和落实。

  1、健全人民调解网络体系。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六有”、“六统一”和“六落实”的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特别要在矛盾多发、人口密集、重点行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窗口),如新建小区、重大项目和旅游景区,实现人民调解组织“无死角”。

  2、规范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保证,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业务管辖、工作程序、纠纷排查、文书制作、审查备案、业务指导与培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司法、信访”联动工作、年度考评奖惩、社会救助、督查回访等机制,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运行,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3、狠抓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按照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采取选举、聘任的方式,选聘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法干部、农村“五老”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到调解队伍中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兼职调解员;聘请专业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逐步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岗位练兵、现场观摩等方式,拓宽调解人员培训的渠道,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三是实行动态管理,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等,每年表彰一批“十佳人民调解员”,努力造就一支政策、法律、文化“三高”的人民调解队伍,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4、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线,这就要求必须依法、规范调解。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案件登记、调查取证、组织调处、协议履行和质量回访每一个环节。二是积极发挥“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作用,充分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资源,做到阵地统一使用、人员统一安排,案件统一派送。三是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于一般矛盾纠纷由属地调委员调处,疑难和重特大案件由县级领导挂联,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化解时限,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发现率、调处率、成功率、履约率“四提高”和信访量、民转刑案件数量、积案总量、非访数量“四下降”目标。四是对于通过多次组织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五是积极开展案件反馈工作,在案件调处过程及时跟进,实时了解当事双方要求和情绪变动,防止事态反复或复杂化、扩大化,在调解工作结束后必须跟踪了解调解落实情况,确保所办案件全流程控制。

  5、强化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提高案件补贴,由原来的50—200元/件提高到100—1000元/件,全额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保险制度,实行定额补贴,纳入财政统筹范围。建立健全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把办公设施、经费落实以及专项使用情况作为依法治县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经费全面落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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