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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时间:2021-01-04 09:19:09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密云城关区域家庭暴力的现状调查

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和实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深入落实中唤起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婚姻家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与社会主义事业不相符的现象,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我们以密云县城关地区为调查范围,就家庭暴力现状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妇联组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调查对象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发放问卷25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162人,36—55岁之间的102人,55岁以上19人,其余14人为25岁以下.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约34,高中文化或中专占总数25,初中文化占31,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的10.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29,个体私营业者9,无业人员占37,公司职员占9,其他职业占25.

  二,调查对象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情况

  在调查的245人中,有190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但还有55人片面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持"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占九成以上;有95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调查中近2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有80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还包括虐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认为社会上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多的占71人,一般的占84人,比较少的占90人.

  三,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多样

  夫妻吵架动手比例较高,且男方动手多;遭遇对方口头侮辱,大声喊叫,做出带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98人;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22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113人;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64人;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72人;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108人;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42人;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26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在调查问卷中,对个别被调查者遭遇家庭暴力的详细情况我们单独作了笔录,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一,是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扫除各类服务.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优秀家庭角色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三,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显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是十分不够的,特别是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不妥协时,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因此,尽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只有加强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设,才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也才能切实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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