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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辞职报告

时间:2022-08-09 19:19:31 辞职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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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收回辞职报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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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1x年4月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因当时个人自身原因,计划辞职,留出更多时间照顾家庭,现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在工作与照顾家庭上自己可以协调好,所以请求收回辞职报告。本人已经过深思熟虑,对因此给单位带来的麻烦深感抱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勤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林

  201x年4月27日

  篇二: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鞠某于201x年9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其按规定继续工作30天。两个星期后,鞠某又向单位表示不辞职了。单位因已经着手安排人员接替鞠某的工作,并开始进行工作交接,故拒绝接受鞠某撤销辞职的申请。双方遂发生争议,鞠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鞠某声称,辞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尚没有实质性完成,劳动者有权纠正自己的行为。而单位则辩称,提前30天辞职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不是权利,因此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申请。而且根据《民法》中合同成立需要要约承诺的观点,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后表示同意,双方即已经就劳动者辞职一事达成合意,因此劳动者不得单方决定撤销。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这30日内是否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辞职决定。这个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签收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者没有针对劳动者的辞职信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意味着在30日的预告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此时劳动者提出撤销辞职,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依旧是可以撤销的。

  也就是说,在预告解除期内,劳动者应该配合公司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及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在30天内为员工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工资结算等。但同时,也应该允许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一步的谈判协商。如果经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需撤销辞职决定即可,而不必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2、如不能协商,则不能撤销。因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一般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此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可以撤销。

  只有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因为在该意思表示已经发出但还没有送达相对人之前,或者是刚刚送达相对人时撤回的通知也同时送达,相对人此时并不知情,形成权的行使对相对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可以撤回。

  而就本案而言,鞠某在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后,在30天的预告通知期内又提出撤销辞职的请求,此时如果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出于挽留考虑而对鞠某辞职有异议,这种异议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表示,那么,鞠某则可以撤销辞职决定。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无上述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拒绝接受鞠某提出的撤销辞职决定的请求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鞠某在预告解除期内,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交接的义务。据此,仲裁委和法院都对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篇三:离职人员再录用规范

  制定单位: 生产技术课

  首版日期:20xx年9月15日

  机密等级:社 外 密

  1.目 的:对离职及已离职人员再录用进行规范,明确已离职人员再录用渠道,特制定此规定。 2.范 围: CFL制造部 3.名词定义:

  3.1 已离职再录用人员:在CCFL制造部工作通过正当手续办理离职,申请再录用人员. 3.2 原单位:已离职人员在CCFL制造部工作期间所在单位.

  4.规定内容:

  4.1离职相关管理

  4.1.1合同期满:

  说明:合同期满,未续签者,在合同上交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此阶段提出续签请求:

  ①如合同尚未提交管理部,经主管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②如合同已提交管理部则不可续签。 4.1.2自行离职:

  员工在合同有效期间,需要离职,首先由个人提出离职申请上交主管审批,主管审批OK后,离职人员在规定离职日期办理离职手续。

  说明:在离职申请上交日起至离职日,此阶段提出撤消离职申请:

  ①如离职申请尚未提交管理部,经主管同意后可撤消离职申请; ②如离职申请已提交管理部则不可撤消离职申请;

  4.2已离职人员申请再录用

  4.2.1 已离职人员提出再录用,首先通知其在职期间直属主管.

  4.2.2 已离职人员申请再录用流程:

  说明:

  1.原单位通过报告向主管汇报,报告内容需体现已离职 人员在职期间工作表现及考核状况.并填写<已离职人

  员再录用申请>(HC4-F-1444后附).原单位需如实填写. 2.各课别主管会议检讨已离职人员录用问题:

  ①会议检讨可录用后,将<离职人员再录用申请>(附带

  报告)交由部门主管确认.

  ②会议检讨不可录用,原单位直接撤回申请

  3.离职人员再录用申请>签至部门主管审核确认: ①审核通过后,申请返回原单位. ②审核未通过,原单位撤回申请.

  4.2.3 已离职人员申请再录用需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公司正当手续办理离职.

  b.在职期间无记大过处罚记录.

  c.离职原因正当,不可有以下记录:

  (1) 工作期间因打架、斗欧被公司给予开除处理. (2) 因盗窃被公司给予开除处理.

  (3) 因违反公司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 因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无法胜任公司提供的工作. d.以下特殊情况离职人员再录用时需视情况而定. (1) 在本部门工作期间使用假身份证.

  (2) 在职时间为3~6个月,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后提出申请再录用. (3) 在职时间为3~6个月,因家庭原因离职后申请再录用.

  (4) 在职期间一年内记过满两次者(查其具体受惩记录,提交主管传阅). (5) 转正/半年考核连续2次被评为C级者(确认其主管,了解之前工作状况).

  4.3离职人员再录用后,原职等为三职等(含三职等)以上者,再次录用后视原职等定现职等;原三职等以下者再次录用后为一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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