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扶贫日”(10.17)系列活动实施方案(2)

发布时间:2017-10-16 编辑:1037 手机版

  (四)参与四川“十大扶贫好人”评选活动

  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订的活动方案,9-10月,在全县范围内征集扶贫好人好事,力争推荐1-2名扶贫好人参与全省“十大扶贫好人”参评。(牵头单位:县扶贫移民局,配合单位:县级各部门)

  (五)开展扶贫捐赠活动

  1.捐赠时间。捐赠活动为全年常态化工作;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捐赠时间为2015年9月1日—10月17日。

  2.对象范围。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扶贫日苍溪捐赠活动,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分别组织实施。同时,由县国资局动员国有企业广泛参与扶贫日活动;由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县个协动员全县民营企业、在苍商会和个体工商户广泛参与扶贫日活动。常态化捐赠活动由县扶贫移民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3.捐赠原则。是否参与捐赠,捐多捐少,以何种方式捐赠,均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不搞硬性摊牌。

  4.捐赠方式。

  (1)资金捐赠方式。捐赠款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县上指定具有受赠资质的受赠机构,开设专户,实行专人管理。有精准扶贫和干部驻村帮扶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捐赠资金直接捐赠本单位帮扶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不需捐至捐赠活动指定账号,但需要在活动总结和统计表中将捐赠资金及使用情况上报至2015年“扶贫日”苍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可直接汇款到指定专用账号进行捐赠(户名:苍溪县红十字会,开户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09219500472),汇款后取得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2015年“扶贫日”苍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地址:苍溪县陵江镇刘家巷3号,苍溪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邮政编码:628400;联系人:伏文青;电话号码:0839-5895159;传真:0839-5222444。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扶贫捐赠”)。活动领导小组收到汇款凭证后核实确认,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捐赠发票。一次捐赠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单位和10万元的个人,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捐赠证书,连同发票一并寄送至汇款单位和个人。此类捐款的使用由扶贫日苍溪活动领导小组根据扶贫日主题和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确定。定向捐赠的尊重捐赠方意愿。

  (2)物资捐赠方式。捐赠物资由捐赠单位或个人直接捐赠受捐单位或个人,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整个捐赠过程的物资管理责任由捐赠者和受捐赠者负责,受捐赠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提供相关协调服务工作,捐赠完成后由物资接收方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提供捐赠凭证并估算价值,并按要求汇总统计后上报至2015年“扶贫日”苍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5.捐赠统计。县级各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分别统计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捐赠款物情况并按要求报送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至2015年“扶贫日”苍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活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扶贫日”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2015年“扶贫日”苍溪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扶贫日”苍溪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具体协调落实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9月中旬,组织召开1次工作协调会、下发通知,号召全县社会各界广泛参与2015年“扶贫日”活动,县级各成员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内容和任务,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活动内容、保障措施,推出特色活动。

  (二)加强监督管理

  捐赠活动结束30个工作日内,县扶贫移民局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告捐赠单位、个人和捐赠额度。捐赠款项使用情况由项目实施部门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示。县审计、监察机关要依法对捐赠款物情况加强监督,发现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三)加强总结表扬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的具体活动和成效,探索以扶贫日系列活动为载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的长效机制,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扬。

  六、有关要求

  “扶贫日”活动各牵头单位的活动实施方案、特色扶贫活动方案以及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扶贫日”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及统计表请于10月20日前(见附件2)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报送2015年“扶贫日”苍溪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后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扶贫日”活动开展和统计上报情况将纳入2015年扶贫移民单项目标效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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